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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怀疑其是“职业打假人”
www.110.com 2010-07-10 09:17

  临海赵先生前天在临海世纪联华双鸽店买了8盒味全酸奶,结果发现酸奶是过期的。在与商家交涉时,该负责人不认同“退一赔十”的法律规定。

  酸奶已过保质期

  10月16日上午,赵飞在临海世纪联华双鸽店买了8盒味全芦荟口味优酪乳酸牛奶。他的朋友刘世佳在同一家超市买了8盒不同口味的味全优酪乳酸牛奶。赵飞说,昨天上午买时,他忘了留意酸奶外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直到买回家后才发现已经过了保质期。记者看到,其中三盒酸奶外包装上标明,生产日期为2009年9月24日,出厂日期为2009年9月26日,其余13盒生产日期为2009年9月23日,出厂日期为2009年9月25日,保质期为21天,即到2009年9月16日均已过期。

  记者随后在临海世纪联华双鸽店的货架上看了看,发现“问题酸奶”已经下架。

  如何赔偿双方僵持不下

  10月16日下午,记者陪同赵飞和刘世佳带着电脑购物小票和酸奶找到了超市值班经理黄智华。超市值班经理黄智华表示,对于消费者在本超市购买到过期产品表示道歉。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将出厂日期与生产日期搞混,没有及时将过期酸奶下架,黄智华承认,这确实是超市的过失,超市愿意对消费者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和赔偿。

  赵飞要求超市退一赔十,而超市方面对此并不认同,因为超市方面对赵飞及其朋友是否是“职业打假人”存在疑虑。

  赵飞的小票上显示,他购买的8盒100gⅹ8杯的味全芦荟口味优酪乳酸牛奶,总价为103.2元。购买时间为2009年10月16日10点11分。而刘世佳的购物小票上显示,他购买了8盒三种不同口味的味全优酪乳酸牛奶,总价为110.3元,购买时间为2009年10月16日10时16分。记者计算了一下,赵飞和刘世佳一共买了128杯酸奶,而酸奶的保质期为21天。

  消保委:“退一赔”十仍具有可行性

  此后,临海市工商局消保科相关负责人赶到超市,为双方进行协调。消保科科长许从阶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道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许从阶认为,赵飞提出的退一赔十的要求是合法的。《产品质量法》明确了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赵飞和其朋友刘世佳的行为是否属于“职业打假”,许从阶认为暂时无法认定。而且法律上对于“职业打假人”也没有明确的界定,社会上对于“职业打假人”也存在着一定的争议。

  “作为消保委,我们认为老百姓的安全是第一位的,作为商家应该对自己的产品质量负责,对自己的员工加强管理。这次出现销售过期酸奶的问题,商家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在临海市工商局消保委的协调下,双方就赔偿达成一致。临海世纪联华双鸽店向赵飞和其朋友刘世佳退还购物款213.5元,并赔偿1000元。

  临海世纪联华双鸽店的值班经理黄智华表示,这次对于超市来说也是一次深刻的教训,超市今后将加强管理,在产品质量上严格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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