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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诱使超市保安搜身后索赔
www.110.com 2010-07-10 09:17

  假装顾客“盗窃”商场商品,诱使保安搜身、罚款甚至动粗等行为,并把整个过程录音,然后以消费者权益受损为由索赔。近日,江门市首宗“假维权”案例已审结完毕,“假顾客”索赔5万元愿望落空,但商家的行为也受到了法院的谴责。

  设套“假盗窃”欲索赔5万

  陈某是一“维权组织”的成员,2008年,陈某来到江门,假装到超市购买洗发水,却在自己的包里预先放置某品牌的洗发水,中间故意磨磨蹭蹭引起商场保安注意,最后却只买一件相当便宜的商品。等到保安检查时,制造偷盗假象诱使商场罚款300元。

  不过,当这一切发生后,陈某在现场报警,并以权益受损为由,要求索赔5万元。原来,陈某是有备而来,当事件发生时,他便用随身携带的录音笔将整个过程完整录下来,被截查、被询问、被搜查、被罚款等场景声音也都清晰可现。

  陈某认为:他没有偷窃,保安搜查到的洗发水,是洗发水的空瓶装的某品牌沐浴露(有发票为证),而保安对其非法搜查身体和殴打,侵害了他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根据相关法规,陈某请求法院判令超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以及返还不当罚款337.6元。

  法院:

  判超市退钱 驳原告索赔

  针对原告的请求,被告超市方在法庭上提出,本案中陈某的行为不是为生活需要进行消费,而是有预谋、有组织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秩序;其录音也不能单独证明其要证明的内容,不能证明超市有殴打和搜查陈某的行为,并且陈某自己在当时也承认了偷窃两瓶洗发水,其行为不应受到《消法》保护。

  蓬江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争议的焦点主要是本案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规,以及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应否支持。

  法院首先认定陈某提供的录音资料为有效证据,而且事发当天陈某确实没有偷窃超市的物品,但同时认为陈某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其在被告超市被殴打的事实。

  蓬江区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超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向陈某退还不当收取的款项337.6元,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庭内外

  对于这类的事件,蓬江法院法官建议,商家对此类纠纷应注意处理的方式,特别要教育工作人员增强法律意识,切忌采取暴力、非法搜查、强行扣留等不当方式侮辱、殴打顾客。

  如果怀疑有人偷窃的,应第一时间报警,由公安机关处理,自己进行处罚肯定是违法的。所谓的“维权人员”的行为不仅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而且引诱他人违法的行为也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记者陈杰 通讯员黄海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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