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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替人保管物品无须担责
www.110.com 2010-07-10 09:17

  王明出国前,将自家的名贵紫檀木屏风交与朋友李叔华保管。李叔华未收报酬,并且为防屏风破损,将屏风置于自家一间平日无人走动的房间。

  但有一天,该房间的玻璃被小孩踢足球时打碎,导致该屏风受损。

  王明回来后要求李叔华赔偿损失,双方发生纠纷。李叔华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张河法官:《合同法》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李叔华出于朋友之间的友谊保管屏风,且将屏风置于自家一间平日无人走动的房间,已尽了保管义务。屏风的毁损并非由李叔华保管不善造成,因此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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