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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瓶爆炸谁之过?
www.110.com 2010-07-10 09:17

  2岁的幼儿静静地躺着熟睡,2米外的一堆啤酒瓶也静静地放着。谁也没有料到的悲剧发生了:这堆啤酒瓶居然瞬间变为“恐怖的袭击者”,飞起的碎片炸瞎了幼儿的右眼——

  啤酒瓶飞起碎片 炸瞎2龄童的右眼

  这场飞来横祸来得太突然太蹊跷,至今想起来,安徽来苏州打工的刘先生依然不寒而栗:他的当时只有2岁的儿子小豪(化名)在睡梦中,居然被炸瞎了一只眼睛。

  刘先生在苏州一家快餐店上班,妻子杨女士也带着2岁的儿子,来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与丈夫租住在一起。由于要照顾孩子,杨女士没有进厂上班,于2006年8月13日在租住处附近开了一家烟杂小店,向过路人群出售一些生活常用商品,包括香烟酒水之类,生意不咸不淡,与丈夫的工资加在一起,勉强能维持全家的生计。

  当年8月30日中午,小豪躺在店内铺在地面上的草席上睡觉,一件谁也意想不到的事故发生了。距离小豪睡处2米左右,一堆啤酒瓶忽然发生爆炸,炸碎的酒瓶玻璃片飞进了小豪的眼睛内,鲜血流满小豪的头部。在几声撕心叫喊之后,这个孩子昏厥了过去。

  杨女士惊呆了,搂着受伤的孩子失声痛哭。接到110报警后,民警到达现场,以拍照形式对现场及炸裂的啤酒瓶进行了确认,并把小豪紧急送往医院救治。

  经抢救,小豪没有生命危险,但是这场事故让幼小的他的右眼受伤并失明了。

  原告申请初次鉴定 伤儿构成八级残疾

  “啤酒瓶自己炸开,导致儿子受伤失明,这肯定是啤酒公司的责任。 ”在处理完这起“爆炸袭击案”之后,刘先生把索赔的对象指向啤酒公司。

  发生事故的啤酒是杨女士从木渎镇一处商行所购,生产商为华润雪花啤酒 (嘉兴)有限公司。

  他和妻子认为,正是啤酒公司提供的啤酒瓶质量不合格,才导致啤酒发生爆炸,进而炸伤宝贝儿子。

  对此,啤酒公司完全不认账,其代理律师振振有词:“事故发生时,情况复杂,仅凭孩子的父母一面之词,怎么确定这次事故的真实原因。 ”

  分歧巨大,双方谈判破裂。 2007年5月24日,刘先生和妻子以小豪的名义,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啤酒公司赔偿小豪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108434.77元,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共计138434.77元。

  审理中,法院给出初步意见是,先确定小豪的伤残情况。

  经小豪申请,法院委托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对小豪的伤残等级等相关事项进行鉴定。司法鉴定的结论出来了:小豪右眼损伤目前已构成八级残疾。建议其伤后150日内可考虑给予营养支持;其住院期间均应给予2人护理,出院后可综合考虑在半年内予1人护理为宜。

  被告申请再次鉴定 啤酒瓶是静置爆炸

  确定了孩子的伤残等级,案件的审理进入了“深水区”,那就是谁造成了啤酒瓶爆炸呢?

  杨女士称,当时自己远离孩子,而且,孩子处于熟睡状态,周围无人。难道是2岁的孩子自己砸爆了啤酒瓶?酿成这次事故的罪魁祸首无疑是啤酒瓶质量不过关。

  法庭上,对于本案争议的啤酒瓶是否系自行爆炸一事,小豪一方与啤酒公司一方发生争议。庭审中,啤酒公司认为根据爆炸啤酒瓶的照片,标签显示该啤酒瓶系合格产品且明确标明“保质期:180天,5℃-25℃贮存,避光保存”,因小豪的父母未按该规定保存而导致啤酒瓶爆炸,与啤酒公司无关。

  为此,经啤酒公司申请,法院委托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根据啤酒瓶爆炸现场照片,分析啤酒瓶爆炸时的状态和原因,分析意见认为:从现场照片分析,其符合静置在地面爆炸后的现场状况。

  “无人作案”的致残案件 赔了12.7万元

  吴中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依据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提供的分析意见,可认定本案争议的华润雪花啤酒(嘉兴)有限公司生产的啤酒瓶系在静置地面上的突发爆炸。至于啤酒公司所述的啤酒系合格品且应在5℃-25℃之间保存,爆炸系由于未按要求保存而发生的主张,因该温度只是啤酒的保质温度,即使系合格品,也不能以此认定爆炸责任系小豪方,而且啤酒公司也未在瓶身上加注鲜明标识予以警示。小豪因啤酒公司生产的啤酒爆炸而造成的损伤,理应由啤酒公司进行赔偿。

  小豪事发时年龄较小,作为监护人的父母应当履行较为严格的监护职责。庭审中,小豪法定代理人刘先生也确认知道啤酒瓶在高温下有爆炸的可能性,但夏天仍放任小豪睡在啤酒瓶堆旁,可适当减轻啤酒公司的赔偿责任,故法院酌情由啤酒公司承担90%的赔偿责任。法院对具体的赔偿金额核准为107863.77元,即啤酒公司赔偿97077.39元。小豪被啤酒公司生产的啤酒炸伤致一眼失明,而且其年龄较小,的确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法院对主张3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认定。

  2008年4月14日,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决啤酒公司赔偿小豪127077.39元。啤酒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日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苏州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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