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11月7日讯 近年来交通事故频繁发生时常让市民揪心不安,而由此引发的纠纷赔偿也常常付诸法庭引发争议。2003年12月29日《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它作为一个重要的司法解释,对于审判、侵权上若干存在争议的重大问题进行了补充。
大货冲上人行道 撞伤等车女
今天上午9点半,在市北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就处理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纠纷。事情的梗概是这样的:
2007年5月26日17时15分许,青岛市垃圾管理处司机陈光杰驾驶着鲁B423957大货车沿308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308国道3路公交车保儿车站,因驾驶不当冲上人行道将在此等车的王忠云撞倒。事故后,王忠云于骨伤医院住院治疗172天,市北交警大队经认定,陈光杰负事故全部责任。而原告请求判令青岛市垃圾管理处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39094.43元。
在近一个小时的庭审中,原告方提供了事故认定书、门诊病历等证据进行陈诉,在讨论发言中,双方还是就几点问题存在争议。随后,法官用调解方式进行了处理,最后双方都作出了折中选择,达成了和解,费用赔偿定在35928元。
交通事故要提防 出现事故留好证据
相较20多项赔偿项目的纠纷案件来说,本次案件(只申请赔偿了五项)是程序上稍“简单”的一例,记者从张健法官处获悉,市北区交通事故纠纷,今年仅截止到目前已达到500多起,不过相比往年而言,数量上还是呈现下降趋势的,因为相当一部分选择私下双方调解。
张健法官也提醒市民,在平时一定要注意交通安全,一旦出现交通肇事纠纷时,首先要报警做记录,而后去正规医院治疗,住院期间务必把假条、医嘱等材料留存完整,作为证据保存下来。(青岛新闻网记者 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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