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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虽无碰击痕迹车主仍应赔偿
www.110.com 2010-07-10 09:17

[案情]

  2007年12月14日16时许,卢某驾驶苏HEQ489号二轮摩托车,沿江苏省涟水县陈师镇柿园村中心路由北向南行至柿园村小店门前时,遇见由被告朱某驾驶的苏HAK283号面包车从西边砂石路右拐弯水泥路向南,双方交汇时致卢成中掉入路东涵洞中,朱某喊来两个人,将卢某扶起,报警后被告朱某驾车离开。卢某经抢救无效于2007年12月16日死亡。被告朱某驾驶的苏HAK283号面包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交通事故强制险。2008年2月5日死者卢某女婿李某与被告朱某达成赔偿协议,内容为:在2008年2月5日死者卢某女婿李某与朱某达成的赔偿协议中,对事发经过载明:“2007年12月14日16时许,卢某驾驶苏HEQ489号二轮摩托车,沿柿园中心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柿园村小店门前时,与从柿园村李庄组行驶过来的由朱某驾驶苏HAK283号面包车由西向南拐弯交汇时,卢某不慎掉入小桥东侧沟下,卢某经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07年12月16日死亡。在该起事故中,卢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行驶中未能注意安全,是发生此事故的主要原因。朱某驾驶机动车,行驶中拐弯在视线不清的情况下未能停车让行,给对方安全造成一定的威胁,也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朱某从照顾卢某的角度上,在交强险范围内协调赔偿伍万捌仟元人民币(该款由保险公司实赔后付给),除此以外卢某亲属方放弃对朱某方其他方面的任何赔偿及追究任何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与朱某纠缠。”涟水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事故处理科作为见证单位在该协议上加盖了公章。另为抢救卢某共花去医疗费用1893.72元。2008年3月14日,涟水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对现场进行勘查并派员调查后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为该事故无直接目击证人,两车又无明显撞击痕迹,无法查清事故的事实,事故责任无法认定。2008年3月20日,涟水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向双方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内容为:“被告朱某按保险公司实赔数一次性赔偿卢某亲属损害赔偿金51893.72元。”

  审理中,朱某对卢某女婿李某与其达成的赔偿协,被告朱某陈述其签订该协议的原因是当时其车辆被扣押,目的是签订协议放车,而且实际也未给付;对交通事故调解书被告朱某表示是在领取事故认定书时,因交警部门要求才签名的,对调解书内容并不清楚。被告保险公司表示被告朱某的投保车辆没有发生交通事故,该协议损害保险公司利益,属于欺诈行为,不同意赔偿,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51893.72元。

  [分歧]

  该案在审理中形成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朱某否认其驾驶的机动车辆与卢某发生交通事故,又无直接目击者证实卢某是因与被告朱某发生交通事故掉入沟中,两车辆无明显撞击痕迹,原告主张的被告朱某驾驶机动车辆与卢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卢某死亡的事实证据不足。朱某与卢某亲属签订的赔偿协议,是以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为条件,条件未成就之前,原告要求被告朱某履行义务,无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两车未发现有明显直接撞击痕迹,但该起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由两个违章行为的直接结合导致卢成中死亡的后果,对此两肇事车辆的驾驶人员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评析]

  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从朱某与死者女婿李某达成的赔偿协议中,双方已一致确认造成该事故发生的原因系两车发生交汇时,均未能注意行车安全致卢成中掉入桥下,且有涟水县交巡警大队事故处理科的见证,据此,可以认定造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由于朱某驾车向右转弯且在视线不清时未能停车让行,受害人卢某在驾车直行中,遇平行道口未能减速慢行,在突遇车辆后为避免两车发生直接碰撞,出于本能反应,在避让过程中突然改变行车路线,导致其掉入小桥东侧沟下。虽然两车未发现有明显直接撞击痕迹,但该起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由两个违章行为的直接结合导致卢成中死亡的后果,对此两肇事车辆的驾驶人员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责任。鉴于受害人亲属只要求两被上诉人赔偿其损失51893.72元。该请求并未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受害人亲属对其余损失表示放弃,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故朱某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基于此事实,本院再对本起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已无意义。朱某已为苏HAK283号面包车在被上诉人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又发生在保险期内,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被上诉人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表示朱某的投保车辆没有发生交通事故,该协议损害保险公司利益,属于欺诈行为。对其抗辩主张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故不予采信。朱某认为签订该协议的原因是当时车辆被扣,目的是签订协议放车,且协议内容是事故处理人员叫这样写的,该理由只有其陈述,并无其他证据佐证,亦不予采信。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受害人卢成中亲属损失51893.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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