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寮步镇:伤人被判入狱后 仍赔精神损害费
www.110.com 2010-07-10 09:17

   被告判刑入狱后,受害人还能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记者近日从寮步法律援助办事处获悉,刚刚通过法律援助拿到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阿东,用自己的经历给出一个肯定的答案。

    因小事动刀伤人手臂

    阿东告诉记者,自己是一名来自四川的新莞人,就职于寮步镇的一家科技公司,父母身体多病,家庭经济十分困难。

    去年10月12日,罗某因其未婚妻苏某与自己发生矛盾,遂跑到他所在的电子厂宿舍理论。“我当时为了不影响其他工友的休息,便跟罗某走到厂外,罗某拔出刀将我捅伤,在躲避过程中我被罗某划伤了手臂和手。”阿东说。

    据了解,罗某随后被赶到的民警制止并带到派出所。案件经侦查并提起公诉后,罗某于今年的3月4日,被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了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虽然他被判了刑,但我却由于没有在刑事诉讼程序中附带民事诉讼,因此罗某始终不愿意向我支付任何赔偿费用。”阿东告诉记者,面对高昂的医疗费他手足无措,只有求助于寮步镇法律援助办事处。

    罪犯判赔精神损害费两千

    李律师在收集了相关证据后,一纸诉状将罗某告上法庭,要求罗某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两万余元。

    此外,关于阿东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李律师在法庭上认为,罗某虽被判刑,但因小事而持刀行凶,不但造成原告肉体受苦,且精神也受到一定的伤害。罗某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减轻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因此根据有关规定,应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给予赔偿。

    法庭最终支持了李律师的代理意见,判令罗某赔偿阿东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并支持了阿东的其他赔偿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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