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成了一级伤残,无法履行夫妻义务,受侵害的不只是丈夫的身体,还有我的配偶权。”许加云以人身损害赔偿向“东家”——昆明绿达生态科技院索赔35万余元的同时,其妻子白某也以配偶权受到侵害为由索赔精神损失费3万元。盘龙区法院以其超过诉讼时效预予以驳回。日前,许加云向昆明市检察院提出了抗诉申请。
许加云今年38岁,是祥云县人,受伤前他和妻子白某都在昆明绿达生态科技院工作。2002年1月3日,许加云在公司领导安排下和职工组长张某开拖拉机去拉沙。途中,许加云欲换张某开拖拉机,不料,拖拉机侧翻将许加云压在下面。许加云经住院治疗6个月后出院,同时被确认为一级伤残。其间,公司一直支付他及家属的生活费和基本医疗费用,可到2003年8月31日,公司停止支付上述费用。2003年9月,许加云向官渡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但仲裁委认为许加云的申请已经超过了时效,于是做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
2004年,许加云起诉到官渡区法院,官渡区法院也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许加云的诉讼请求。许加云不服并上诉到昆明市中院,昆明市中院指定官渡区法院审理此案。后因行政区划发生改变,此案变成盘龙区法院管辖。盘龙区法院审理后确认了许加云和该公司间的劳动关系,但认为此案没经工伤认定不能按工伤索赔,驳回了许加云的索赔请求。
2005年,许加云以人身损害为由,重新起诉到盘龙区法院,索赔35万余元,其妻子白某也以其配偶权受到侵害为由一并提起诉讼。“许加云下半身瘫痪,导致的结果之一就是不能履行夫妻义务,白某作为妻子,当然可以提起索赔。上海曾有一个这样的案例,最后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许加云的代理人、南极律师事务所王申民说。
盘龙区法院受理后认为,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为1年,许加云2002年6月出院,所以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据此,驳回了许加云的诉讼请求,而白某的诉讼请求是基于许加云的人身损害而产生的,所以一并驳回。
“自和公司发生发生争议以来,我为维权不停地在起诉、上诉、申诉,怎么能说过了诉讼时效?”许加云的抗诉申请能否通过,他和妻子的索赔请求能否最终得到支持,都市时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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