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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无票乘车遇车祸受重伤 公交公司赔偿17万
www.110.com 2010-07-10 09:17

  因父亲是公交车的驾驶员,李小姐未买票上了父亲所开的公交车后,在途中遭遇车祸身受重伤。33路公交车所在的福州市公交集团公司,在查出李小姐无票乘车后,向法院提出李小姐应当返还公司先期垫付的12万余元医疗费。

  近日,该案件经闽侯县法院调解,福州市公交集团公司要求李小姐返还12万余元医疗费的主张未获支持。另外,公交公司还赔偿了李小姐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其他费用5.3万元。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文德认为,李小姐虽是无票乘车,但与福州市公交集团公司构成运输合同关系。

  两车相撞 乘客受重伤

  2007年9月18日下午,23岁的李小姐在闽侯白沙镇坐上父亲所驾驶的闽A1**3号33路公交车,准备前往福州。当日下午3时15分,公交车行至闽侯县城西郊的甘蔗街道叶洋村路段时,与另一辆相向而行的公交车发生碰撞。事故最终导致1人死亡,30余人受伤。

  李小姐是伤者之一。据当时的急救医生介绍,李小姐是闽A1**3公交车司机的女儿。车祸发生后,李小姐的父亲先抢救出了10多名乘客,最后才救自己的女儿。下午4时许,李小姐和父亲被最后1辆急救车运往医院。

  因乘客未买票公交公司提出不赔偿

  事故发生后,李小姐被送往闽侯县良浩医院救治。因伤情较重,她当天就被转往福州市区的大医院住院治疗。在李小姐住院期间,福州市公交集团公司为她垫付了12万余元的医疗费。

  事后不久,福州市公交公司在票务检查时,发现李小姐属于无票乘车。福州市公交公司认为,公司与李小姐不存在客运合同关系,公司不应该向李小姐垫付的医疗费。据此,公交公司向闽侯县法院起诉,要求李小姐返还医疗费。

  接到公交公司的诉状副本后,李小姐提出了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其医疗费之外的其他各项损失13万余元。

  律师:公交公司要赔偿

  近日,闽侯县法院召集案件的双方进行调解。福州市公交集团公司不再要求李小姐退还该公司此前为其垫付的12万余元医疗费用,同时当庭向李小姐交付了调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款5.3万元。

  公交公司最终为何赔偿?福建远东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文德认为,李小姐虽然无票乘车,但与福州市公交集团公司构成运输合同关系。

  据李文德律师介绍,我国《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伤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需说明的是,《合同法》的这个规定对持票者、持优惠票者、按规定免票者、已交钱但未给票者以及承运人允许搭乘的无票乘客都是适用的。即只要承运人同意乘客上了车,承运人就负有将他安全运抵目的地的责任。

  “该案中,售票员同意李小姐无票乘车,这可能违反了公交公司内部规定,但这不妨碍李小姐与公交公司的存在运输合同关系。”李文德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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