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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艾滋携带者状告保险公司"歧视"
www.110.com 2010-07-10 09:17

 核心提示:半年来,李伟(化名)的心情一直很沉重。他是一名艾滋病毒携带者,在购买了意外伤害险后,他看见了免责条款里有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保险公司对所投保内容不予理赔的内容。他认为,某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歧视了艾滋病人,于是把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该条款无效。据悉,这是全国首例艾滋病毒携带者状告保险公司“歧视条款”案。

 

  艾滋病患者需全社会关爱 资料图

  案情

  认为条款有歧视告保险公司

  李伟于2008年2月4日向该保险公司购买了意外险卡两张,之后,李伟无意中发现保险卡的保险条款里的“责任免除”中写有“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李伟认为自己的保险简直成了“摆设”,可望而不可及。

  李伟认为该条款有着“明显的歧视”,他很苦恼,于是,他想到了把这一问题交由法律进行终极裁决。他找到了致力于公益事业、曾为多名艾滋病患者提供法律援助的汤荣律师,为其代理这场官司。

  在诉状里,李伟写道,将“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期间”与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及核辐射等并列作为免责条件之一,明显具有对艾滋病患者和艾滋病毒携带者的歧视,违反了人生而平等的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对于不得歧视艾滋病患者和艾滋病毒携带者的相关规定。他要求法院判令该免责条款无效;删除相应保险合同条款报保监会备案;书面赔礼道歉;并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10元。

  保监会:非常重视将认真研究

  2008年8月1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给李伟的代理人寄来一份《告知书》,称:“你们反映的保险合同中存在歧视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条款的信件已收到,我会非常重视此事,将认真研究相关问题,进一步加强保险产品监管。”

  8月28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结果将择日宣判。本报将继续关注。

  争议

  数十万艾滋病患者是否遭歧视?

  据《中国艾滋病防治联合评估报告》,截至2007年底,我国现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约70万。保险行业的这一条款是否构成了对70万艾滋病人的歧视?“这不仅仅是个法律问题,还是一个社会问题。”在采访中,很多人直言该案件的核心。

  记者调查了昆明4家保险公司,有两家保险公司表示,只要是艾滋病毒携带者和艾滋病患者,公司一律不予销售保险;而另外两家保险公司称,艾滋病毒携带者和艾滋病患者,作为投保者,只要是与他们的疾病无关的保险,公司是可以向其销售的。

  对于李伟状告保险公司的做法,受访的法律学者、保险公司和艾滋病防护志愿者各抒己见,看法各异。

  支持方

  云南上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汤荣:这是一种公开的人格侵权

  一个感染艾滋病毒的投保人和一个患有二类传染病肺结核的投保人一同乘车发生意外时,感染艾滋病毒的投保人就不可能获得赔付。这种人为地区分和不平等对待,明显构成了对艾滋病毒感染者和患者保险利益的剥夺。

  保险公司业务员在未经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的情况下,将保险公司的产品销售给李伟,李伟却享受不到任何预期利益,使其人格尊严受到严重的伤害,是一种公开的歧视和侵权行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李伟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在内的侵权的民事责任。根据法律赋予民事侵权受害者的救济权,李伟有权要求删除霸王条款,也即排除合同中歧视性的条款对李伟的经济和人格利益带来的持续性妨碍。

  昆明某保险公司资深人员:意外险不应抛弃艾滋病人

  只要与艾滋病没有关系的其他意外保险,都是可以投保的。如果某天有个艾滋病人走在路上不小心碰伤了,他投意外伤害险,就应该获得补偿。因为他和其他人一样,有着与疾病无关的合法权益。尽管感染上艾滋病毒的人数在逐年上升,但艾滋病患者投保的总体比例比较低,公司在精算时对其风险会进行评估,可以控制产品风险。

  但从经营角度考虑,若设计出涵盖艾滋病毒感染者的意外保险,可更多地体现公司的社会责任感。条款将艾滋病人拒之门外,不公平。

  中国政法大学在职法律硕士杨名跨律师:这样的条款完全可以去掉

  意外伤害是不可预知的,对任何人都会发生,对于风险的防范,需要更科学、更精确的保险方式,把艾滋病排除在外,存在歧视。

  以前,我国对艾滋病谈之色变,近年来,国家大力提倡关爱艾滋病患者,这不仅从法律角度,从社会接纳度、人们的宽容度来讲都在提高,而对艾滋病患者最直接的帮助就是社会保障体系。艾滋病人看病,医疗费国家帮助他们解决,这样的条款完全可以去掉,对于与疾病无关的涉及人身和财产的意外险,保险公司不应当拒绝。

  艾滋病毒感染乃至患病,在我国包括道德风险在内的其它风险都是可控的。

  中立方

  防治艾滋病志愿者唐女士:免责条款要明确口头告知才有效

  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谈,关键就是看保险公司在卖保险的时候有没有明确说明这个条款。如果没有明确说明,那就不能免责,保险法已经有明确规定。李伟购买保险时,公司工作人员没有履行告知的义务,而合同是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所作出的,所以该公司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但如果他明确告知了,解释了这一条款,而投保人故意隐瞒艾滋病病情,这种情况下,免责条款就有效,保险公司可不予理赔。

  反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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