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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网络团购”第一案:销售商被判全额赔偿
www.110.com 2010-07-10 09:17

  网络公司以网络为媒介发起并组织现场团购,消费者焦先生在团购现场向销售商购买的产品却出现了质量问题——实木地板成了贴面地板。日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销售商奇林木业公司赔偿焦先生全额货款人民币15131元;并判定网络团购组织方上海热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热线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悉,以网络团购而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在上海尚属首例。

    2007年2月4日,焦先生因房屋装潢需购买木地板,参加了“上海热线”举办的团购活动。焦先生在团购现场领取了宣传册一份,此宣传册上载明奇林木业公司销售的“欧格奇林”木地板是参展的商品之一。

    于是,焦先生以15131元的总价向公司奇林木业购买了75平方米二翅豆实木地板。但直到地板安装后,焦先生发现地板有起壳现象,后竟发现所购的实木地板竟是贴面地板。焦先生一纸诉状将奇林木业公司和“上海热线”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货款15131元。

    经查,“上海热线”是团购活动的组织方,组织团购活动时先在网上发布团购信息,如公布团购活动的时间地点等,并与应邀参展的销售商签订合同,收取场地租用费和相应的保证金、分摊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品等费用,然后组织网友和销售商现场议价,到场网友凭购买的团购代用券与销售商达成订购意向。参与团购活动的销售商须缴纳质量保证金,即若在团购活动过程中销售商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理赔,由“上海热线”先行赔付,后再向销售商追偿。

    本案中,对于原告焦先生购买的地板的质量问题,“上海热线”未提出异议,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也未提交有关地板质量鉴定的书面申请。但“上海热线”辨称其主要负责运营的网站,仅是团购活动的中介组织,其法律地位与展销会的举办者有差异。

    “上海热线”认为,焦先生是与奇林木业公司进行木地板的买卖交易,若发生损失应向奇林木业公司主张赔偿。此外,焦先生未能提供用于购买地板的团购代用券的主联,不能证明是在“上海热线”举办的团购活动中与奇林木业公司达成订购木地板意向,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请。而作为销售商的奇林木业公司未到庭答辩。

    法院审理后认为,焦先生与奇林木业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成立,且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奇林木业公司销售质量有瑕疵的商品,损害了焦先生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焦先生已就其主张的事实完成初步举证的责任,而被告“上海热线”未就其反驳意见完成进一步的举证责任,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法院认定“上海热线”的性质相当于展销会的举办者,在展销会结束后应对原告在展销会期间购买商品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奇林木业追偿。

    综上,法院判决齐林木业公司赔偿焦先生购货款15131元,“上海热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顾建国 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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