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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受害人可望获精神损害赔偿
www.110.com 2010-07-10 09:17

  昨日,市高院正式在重庆法院网上发布了交通事故审理指导意见,并开始征集各方意见。记者了解到,自该意见刊登后,引起了包括专家、律师、车主、市民的广泛关注,重庆商报请专家、律师对热点话题进行了解读和讨论。

  3月27日,机场高速,一辆黑色桑塔纳因车速过快,飞跃隔离带翻覆 记者 邹飞 摄(资料图片)

  私车出借 车主将不再当“冤大头”

  《意见》6条提出: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机动车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的,机动车出借人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出借人明知所出借的机动车有缺陷而仍然出借,并因该缺陷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2)出借人明知借用人没有驾驶资质的;(3)依当时情形借用人明显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车主肖先生:在市高院发布的《意见》中,他最关心的是私车出借问题。肖说,他原本有辆爱车,曾借给朋友驾驶,可朋友在停车时造成连撞两车的事故。当时,“幸亏”朋友跑得快才没被人抓住,要是被人发现后,他当“赔匠”就当定了。肖说,《意见》明确了借车人的责任,这对他来说太好了,以后再不会为借车给朋友而担惊受怕。

  重庆渝龙法律事务所罗洪荣:此条符合我国民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原则。机动车辆在出借后,使用操作权完全掌握在借用人手中,是否会造成损害,车主是无法控制的。

  西政法学专家谭向北:此条规定改变了以往凡是出事就找车主的状况。

  谭向北说,按照以往的规定,车主借车与他人,要是出事后都是找车主索赔,车主成了最大的“冤大头”。他说,车主借车给有驾驶资格的朋友也是合情合理,但出事后要车主为借车人买单就有些“冤枉”。

  遭遇车祸 受害人可索精神赔偿

  《意见》36条提出: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害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者无责任的,可按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进行索赔;但是受害者在交通事故中负全责或负主责的,法院将不予支持或一般不支持。

  市民钟先生:交通事故中受到的伤害,也会给受害者精神带来伤害,按道理也应得到精神赔偿。本次,市高院将其明确规定,这是我们的法律在逐步完善和健全。

  西政法学专家谭向北:交通事故将主张精神索赔是一大改善,这样的主张合情合理。

  谭向北称,交通事故造成无辜市民身体受到伤害和致残,甚至死亡的,不论是父母、配偶、孩子都会在精神上受到打击,对其进行精神赔偿也是理所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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