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二审判决,遭受的农民工梁某获得了和城市居民同等的赔偿待遇。而在不久前,《人民法院报》报道了发生在江西南昌的一起类似案件,法院也作出了类似的判决结果。遭受人身损害之后,农村居民能否获得城市居民同样的赔偿?12月18日《新京报》组织专家进行访谈。专家指出,类似的判决体现了社会公平,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但目前在适用法律上可能存在问题。
要公平还是要严格遵守法律,法院在这一问题上陷入两难困境。原因在于,2004年5月1日正式生效的专门关于人身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一位法律界人士称,同一起车祸中,一个农村居民死亡得到的赔偿金额至少比一个城镇居民少10万元,城镇居民的死亡赔偿将大约是农村居民的3倍。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认为,“是歧视农民的做法,应该修改”。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上述判例的法官勇敢地突破了“惯例”,显然具有积极的意义,在破除城乡差别问题上迈出积极一步。然而,却陷入适用法律错误的怪圈。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城乡户口二元化管理,农民在就业、入学、医疗、养老等待遇方面与城市居民相去甚远,大量农民工进城后做着最苦最累的活,为城市建设作出巨大贡献,却只能游离在城市的边缘,无法真正享受到市民的待遇。由于农民群众的弱势地位,他们无力改变这种不平等,他们虽有不满却不知向何处诉说。然而,当农民遭遇这种法律明确规定的生命上的不平等时,整个社会应当反思,这公平吗?立法机关应当把这种明显歧视农民的法律条文尽早废除!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特别是随着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我国各地正在逐步取消城乡差别,同时,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城乡间人员流动加快,“城里人”与“乡下人”的界线早已模糊,大量农民工涌入城市,在这种情况下,仍然沿用城镇与农村不同标准来确定死亡赔偿金,不仅违背人人平等的基本法治精神,而且已与时代的发展要求不相符。
- 上一篇:人身损害赔偿不能"同命不同价"
- 下一篇:旅行社应当承担损害赔偿
相关文章
- ·在人身损害赔偿问题上应当消灭城乡差别
- ·浅析铁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原因、特点及对策
- ·同安法院开庭审理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
- ·3月11日上午9点45分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 ·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调解协议性质与效力
- ·2010年浙江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 ·2009年广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 ·2009江苏省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 ·2009年度重庆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 ·2010年安徽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 ·2010年福建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 ·返聘期间受伤不属工伤 可按人身损害赔偿处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
-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起诉状
- ·交通事故赔偿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民事诉状范本
- ·钟惠昌诉陈卓坚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
- ·郑晓林诉郑根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