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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调解并用 房屋损害赔偿案执结
www.110.com 2010-07-10 09:17

  11月7日,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庭法官邀请富川县葛坡镇新浦塘村村委书记、主任、特派员等6人到场,运用执行和解与人民调解相结合的方法,高效执结了一起农村房屋案件,缓和了当事人双方的矛盾。
    2005年10月,被执行人义国某新砌的砖墙因下大雨倒塌,砸在了申请人义家某房屋的东面墙上,致使10多米的墙壁位移了4公分,双方遂起了争执,经过了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镇司法所的行政调解和审判中的调解均因双方互相斗气且赔偿差距过大而未果,法院判决义国某赔偿义家某房屋修缮费、鉴定费1.3万多元。

    执行庭副庭长柳世新接到该案后,仔细分析了案情,觉得如果把工作做实做细的话,双方在执行中还有和解的可能,而且该案经过了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他们更熟悉案件,如果能召集当事人双方并邀请该村的村委书记、主任等干部到场,组成一个强大的阵容,应该能收到比法院一方执行要好的效果。

    11月7日清晨,执行庭的3名法官早早出发,来到新浦塘村。首先,柳世新和村干部到被执行人家,充分听取被执行人的意见。被执行人提出了自己的方案,只同意赔偿2000到3000元。柳世新仔细给他算了一笔帐,被执行人是完全败诉的,在赔偿申请人已经支付的鉴定费2500元,诉讼费700多元的基础上,再按农村的实际情况计算房屋修缮费用。村委干部也提出了修缮房屋的参考意见,被执行人最终同意2年分期赔偿8000元。

    执行法官又到了申请人家,柳世新从搞好邻里关系,节约修缮房屋成本的角度对申请人做了耐心的说理说法工作,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一次性付清8000元。

    到晚上6点钟,被执行人将四处借来的的8000元现金交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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