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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损害赔偿责任不能再推诿
www.110.com 2010-07-10 09:17

  责任不能再推诿

  那些说着“一次性治愈”、“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世界知名教授”的医疗广告,梁桂秋也不再相信,像梁桂秋一样深受虚假医疗广告之害的消费者,对新《办法》自然满怀希冀.
 
  退休在家的梁桂秋被确诊为类风湿性关节炎。2005年初,她看到一则广告,内容是某医院与香港国际类风湿研究院合作开展“微创免疫平衡术”,也叫“迷走神经分离手术”,“对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疾病的患者有特效”。

  最让梁桂秋感兴趣的是上面有几个大字:“只需一次手术。”这个广告老人至今还留着。

  可是,手术后没几天,令梁桂秋和她的家人想不到的是,原先“上下楼都行的她”,变成了“上楼还得有人托着走”。

  “到现在为止,医院没给我赔偿一分钱,也没认错。做广告的电台和报纸也没有!”

  对此,卫生部门承认,该医疗广告在宣传方面,确实有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的方式,但卫生部门只是叫停该医院发布类似医疗广告,除了在该医院撤出了医生和该手术的病床,并没有对医院或相关单位进行任何的处罚。

  “无人为受害者埋单的局面必须扭转。”李亚莉告诉记者,新《办法》加大了对违法医疗广告的处罚力度,对发布严重违法广告的广告主和广告经营单位,工商机关可以经济处罚的同时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单位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给予警告或1至3万元的罚款;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行使对医疗机构的监管职能,可以责令医疗机构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有无效果要看执行力度

  记者发现,新《办法》在广告限定内容中,1993年管理办法允许发布的诊疗方法和疾病名称,允许提及的从业医师姓名、技术职称等,今后都不能出现了。11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和新闻出版署叫停了12类名称的医疗广告,而今后不仅这12类疾病,而是所有疾病名称都在广告中不能出现,而且,允许发布的8项内容必须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载明的内容相一致。比如,有的医院叫“不孕不育诊疗中心”,这个名称实际在52大类诊疗科目里没有,正确的叫“生殖健康与不育症专业”,要发布就得按照这个内容发布。

  “新《办法》想得不可谓不周到,但是,再好的药也要看它是不是能治得了病。”一位业内人士表示了他的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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