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医院厕所的地板太滑,患者如厕时不慎摔伤致残,伤者亲属向院方提出巨额赔偿。日前,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大竹县人民医院赔偿患者蒋旭509999.1元。据了解,这一金额创下了该市近年来人身损害赔偿的最高纪录。
事件:患者如厕摔残
2005年5月3日,17岁的大竹县某中学高一学生蒋旭因患慢性乙型肝炎到大竹县人民医院传染科住院治疗。当年5月13日,蒋去上厕所,因该楼层厕所外间的地上留有油污和水渍,蒋一不留神,摔倒在地,当即昏迷。其亲属赶到现场进行了录像。
经诊断,蒋旭被摔成重度颅脑损伤,在该院治疗近4个月后出院。几个月后,蒋又被送到该院进行颅骨修补术,并到重庆等地治疗,但还是落下了终身残疾,且精神失常,成绩在学校一直名列前茅的他不得不辍学。其间,该医院共垫支医疗费10余万元。
去年6月19日,经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蒋旭的精神障碍系脑外伤所致,被评定为二级伤残。为此,蒋父多次找医院协商赔偿事宜,但院方只同意赔偿十几万元。
起诉:索赔80余万
去年8月,蒋旭一纸诉状将大竹县人民医院告上法院,要求院方赔偿各种损失80余万元。庭审中,现场录像、目击证人均证实,医院厕所外间地面肮脏,有剩菜、剩饭、油污、水渍,且无防滑垫,极易使人滑倒,蒋旭就是因地板湿滑而摔倒。
原告代理律师唐隆茂认为,医院没有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厕所外间地板湿滑,导致患者蒋旭摔伤致残,并因此产生了巨额的续治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及相关规定,医院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大竹县人民医院辩称,医院厕所及一切建筑物属验收合格,使用多年,且有专职人员负责,其卫生环境条件不存在不安全因素,原告摔伤系意外事故,被告主观上无过错,客观上没有侵权行为,所以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同时要求重新鉴定。
判决:医院赔偿50万
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关于重新鉴定的申请不符合《证据规定》第28条的规定,不予准许,判令其负担蒋旭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前三年的续治费、诉讼费等共计509999.1元。
因原被告双方均对判赔金额持有异议,双方均已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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