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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龄童鱼塘游泳溺亡引纠纷 家长获赔七万元
www.110.com 2010-07-10 09:17

    近日,集美区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小孩溺水死亡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原告方最终获得7万元赔偿金。

    杨某夫妇系外省到厦务工人员,其独生子9岁的小杨随杨某夫妇在厦门读书。去年7月4日正值放暑假,当日下午小杨与其他小朋友到集美区某村委会的一个废弃鱼塘游泳,不幸溺亡。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杨溺水的鱼塘原系张某等三名村民向村委会承包后开挖的,承包在去年3月份期满,期满后张某等人即把鱼塘交还村委会,当时政府已将该鱼塘所在的土地列入征地范围,因此村委会未再将该鱼塘发包。根据政府文件,被征地一方应于2004年11月30日前将该地块交付给征地单位某公司,但由于征地文件发布后未及时对地块进行交接,至事故发生时鱼塘所在地块是否已交给该公司,各方均无法明确。

    庭审结束后,法官在征求各方意见后召集当事人对赔偿事宜进行协商,杨某夫妇表示愿意承担未尽到监护义务应承担的相应责任,但要求被告方也要承担相应的对危险源未尽到管理义务的责任。双方最终同意按原、被告双方各承担50%的比例分担责任,村委会与该公司共同赔偿杨某夫妇7万元,其余损失由杨某夫妇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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