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水扁两度指控亲民党主席宋楚瑜,在美国密会中共国台办主任陈云林,台北地方法院十五日审结。法官认为陈水扁所谓“有所本”的发言依据,只是一份未经查证的情报数据,判决应赔偿宋楚瑜新台币三百万元,并在中国时报、联合报及自由时报头版,各刊登半版道歉启事一天。
据台湾《中国时报 》报道,本案是陈水扁继不实指控连战、宋楚瑜“七日柔性政变”一审败诉后,再次被判成立妨害名誉。
扁二度被判妨害名誉
宋楚瑜原先求偿五千万元新台币,法官只判准三百万元。他的委任律师李复甸表示,赔偿金多寡不是重点,陈水扁身为“国家元首”,理应谨言慎行。判决结果,希望能给政治人物一些警惕,不要做莫须有或栽赃式的指控。陈水扁的委任律师林志豪则说,一定会提出上诉。
陈水扁是在去年五月八日,在宋楚瑜访问大陆期间,接受有线电视专访时,指称宋楚瑜曾在美国密会陈云林。当时人在大陆的宋楚瑜立即表示绝无此事。
宋楚瑜回台后,等不到陈水扁道歉和澄清,就委请律师提出妨害名誉的民事侵权诉讼,请求陈水扁赔偿象征性的一元,并登报道歉。
全案进入司法诉讼后,陈水扁又在九十四年十月十七日晚间,于宋楚瑜赴英国访问返台前,再次接受有线电视专访,指称宋、陈于九十四年一月间在美国密会。并强调“我不是随便说说,我也是有所本的。”陈水扁还说,“如果法院传我去,我会把那个东西拿出来。”
认扁未查即轻率指控
宋楚瑜隔日马上采取诉讼反击,扩大追加求偿新台币五千万元,并在中外七家报纸刊登道歉启事。
诉讼中,陈水扁透过律师拿出调查局的书面报告,证明说法“有所本”,要求秘密审判。
案经法官蔡如琪,传唤调查局长叶盛茂,确认资料不是机密,裁定公开审理。又先后传唤叶盛茂和前调查局长吴东明作证、调查后,认为陈水扁所提出的文件,无法辩明是否确为可信的情报。
法官认为,陈水扁身为“国家元首”,查证的管道较新闻媒体多出甚多,舍查证管道不为,就率尔发表妨害他人名誉言论,难认为已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过失行为明确,应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本案还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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