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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结一起“好意搭乘”损害赔偿案
www.110.com 2010-07-10 09:17

免费搭乘朋友的车子外出办事,这本是一件愉快的事情,没想到乐极生悲,行驶途中突发车祸命丧黄泉。作为朋友,车主对这一不幸事件表示惋惜和悲痛,但死者的家人却坚持要其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车主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呢?2007年6月13日,我市法院审结了市首例因好意搭乘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案,在法院的调解下,死者家属和车主达成和解协议,由车主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包某与卢某是好朋友。包某自己做生意,经常要往杭州、上海等地跑业务。而卢某经营着一家物流公司,几乎每天都会往长三角一带发货。所以,包某经常会搭乘卢某的顺风车,不过是免费的。对此,包某与卢某都没觉得有什么不妥,既然大家是朋友,这点事情是应该的。2006年10月26日,包某又有事要去上海,刚好这天晚上卢某要往上海发货,于是包某便搭乘了这辆车。车子上路后,一切正常,进入深夜,包某便昏昏沉沉睡去。次日凌晨3时许,当车子行驶至嘉兴境内时,不幸的事情发生了,车子与刘某驾驶的车辆发生尾随碰撞,之后又碰刮到朱某的车子。沉睡中的包某遭受重伤并陷入深度昏迷,王某也遭受不同程度的创伤,事后包某经抢救无效于三日后即10月30日死亡。包某的家人闻讯后悲痛不已,要求事故责任人赔偿。经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是由于王某疲劳驾驶所致,王某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考虑到王某只是卢某手下的司机,并没多少钱,而卢某作为王某的雇主,理应对王某的侵权行为负责。于是,包某的家人找到卢某,要求其承担包某死亡的全部责任。卢某对此显然不能接受,认为自己出于好意才让包某乘坐自己的车,而且是免费的,这出了事怎么能找自己呢?双方争执不下,2006年12月22日,包某的家人将卢某、王某一并告到我市法院,要求其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在内共计185986元赔偿款。

法院受理后认为,包某经卢某同意而免费搭乘卢某的车子前往上海,这一行为构成了法律上的“好意搭乘”,即“搭顺风车”。“好意搭乘”引发事故的责任划分和相关赔偿问题,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但有一点很明确,即“好意搭乘”与一般的买票坐车不同:在买票坐车的情形下,乘车人付钱买票后,承运方就有了安全运送义务,如果乘车途中发生事故,承运方就有赔偿责任。而本案中,承运方在法律上虽然也负有安全运输的法定义务,但是由于搭乘人没有向承运方支付费用,这就与一般的乘车不同,在这种情况下由承运方负完全赔偿责任显然不公平。作为本案搭顺风车的包某,应自担部分风险,承担一定的事故责任。相应地,承运方的赔偿责任应当得到适当减轻。为了保证双方矛盾能够彻底得到化解,法院对双方进行了调解,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劝说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由卢某赔偿包某家属156000元。2007年6月13日,包某家属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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