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名流浪女被车撞死后,新郑市民政局替受害人起诉肇事者。经双方协商,肇事者赔偿了6万元。
此案虽已终结,但法律界对民政局是否有权代诉的热议仍没停止。因为此前国内发生的类似案件,各地判决结果并不一致。
作为类似案件,究竟该如何为这部分弱势群体维权?诉讼权该由哪个部门行使?该如何适用法律?这些问题亟须立法、司法部门解决。
【事件回放】
流浪女被车撞死
连日来,新郑市人民法院刑事庭审判员张连中一直处于烦恼之中,原因是在审理民政局替流浪女索赔的案件过程中,他和同事找不到法律依据,而能给他们提供参考的仅仅是国内几个判例。
直到今年5月8日,经过该院审判委员会多次讨论后,才最终下了结论。
昨日下午,张连中讲述了该案的经过。
今年3月17日19时,新郑人耿百胜驾驶一辆厢式货车将一女青年当场撞死,新郑市交警部门认定耿百胜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耿的行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公安机关在认定责任之后却犯了难,因为从该女性的衣着和对附近的村民调查来看,该女为流浪乞讨人员,无法通知其家属。尽管如此,公安机关仍如期将案件移送到新郑市检察院,对耿百胜批准逮捕、审查起诉。
【检察建议】
民政局代流浪女打官司
新郑市检察院认为,被害人尽管为流浪乞讨人员,但作为自然人,有着和其他公民一样的权利。按照《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民政部门承担了对无名流浪人员的救助职责,这种救助不仅包括为无名流浪人员的生活提供保障,也应包括为无名流浪人员遭受人身侵害后提供法律救助。为此,新郑市检察院向新郑市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新郑市民政局作为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就民事赔偿向法院起诉。
“我们是第一次碰到这种案子。”新郑市民政局福利科科长、原告代理人白金安说,“民政局是政府部门,在没有设立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地区行使几乎全部的社会救助职能,由市民政局起诉最合适。”
新郑市检察院负责此案的民事行政检察科科长王建伟认为,当前我国法律对无名氏死亡后赔偿权利的主张主体没有具体规定。但无名氏作为一名公民,其生命健康权理应受到法律同等保护,不能因其亲属暂时没有找到、法律上没有具体规定,就放任肇事者的违法行为。
【案件结果】
双方协商后肇事者赔偿6万元
昨日上午,张连中讲述了5月8日开庭经过。
当天庭审中,法院认为,民政部门作为国家救助、社会公益事业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受损害的不明身份人员提起民事诉讼。依法支持检察院的意见,并建议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如协议不成,再作判决。
休庭后,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并达成协议:耿百胜自愿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6万元;如果找到被害人家属、被害人近亲属,就其他部分可另行起诉。
新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耿百胜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耿百胜已积极向民政部门缴纳赔偿金6万元,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两年。
新郑市检察院王建伟向记者讲了一个小插曲。
2006年,新郑市曾发生过类似事件,该市检察院也曾向该市民政局下达一份《检察建议书》,建议由民政局代两名无名流浪人员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几天后,民政局将这起事故中的肇事方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两流浪汉的死亡赔偿金。
随后,法院作出判决,民政局与无名流浪汉之间是行政法律关系而非民事法律关系,就该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该市民政局不享有民事赔偿请求权,因而不是适格的民事诉讼原告。据此,裁定驳回该市民政局的起诉。
“当时法院认为,国内没有这方面案例,也没有法律依据,这是法院驳回民政局起诉的主要原因。”王建伟说。
【专家观点】
建议全国人大修改相关法律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院学者滕志远的观点是:民政部门作为承担国家救济职能的部门,对于流浪汉应有权代为起诉。
“如果流浪汉遭遇车祸身亡,在找不到亲属的情况下无人为其维护权利,那岂不造成撞死了‘活该’的尴尬局面?”滕志远说,“这也为侵权人逃避责任提供了方便。”
滕志远认为,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制定于1991年,其相关规定有些地方难免会与现实生活脱节或者存在着没有规定到的情况。缺少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是一个很大的缺憾。民政局替身亡的流浪汉争取权利,实际上是一种公益诉讼。对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应该增加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这样就能很好地解决目前这种现实中的矛盾。
对于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滕志远认为,检察机关、承担某些职能的行政机关以及一些社会团体如消协、妇联都可以作为诉讼主体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不同的根源是对法律的理解不同。但民政局胜诉的做法更能体现立法的精神和本意。”对于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问题,他的观点是“可以考虑由全国人大修改相关法律,或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观点碰撞】
民政局是否有权代为诉讼
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孟国涛律师认为,根据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我国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无名氏的民事索赔案件应由民政部门代为起诉,民政部门无权参与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但新郑市民政局与无名死者并没这种关系。
相关文章
- ·民政局替流浪汉索赔案胜诉 公益诉讼主体引关注
- ·流浪汉车祸身亡 民政局提起民事诉讼胜诉获赔
- ·流浪儿由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民政局作法定代理人
- ·客车撞死“无名氏” 民政局代索获赔5万
- ·司机撞死无名氏 民政局代其主张权利获支持
- ·对违法公证,受害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 ·江苏高淳民政局为流浪汉维权案一审败诉
- ·全国首例“民政局替死亡流浪汉打官司”案原告
- ·状告民政局的行政诉讼能达到离婚目的吗
- ·受害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中,法院可以收取诉讼
- ·从“民政局为遇难流浪汉索赔案”探讨我国当事
- ·全国首例民政局为无名流浪者索赔案始末
- ·民政局能否代无名氏近亲属提起民事诉讼
- ·受害人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四川绵阳"无名女"车祸死亡 民政局代打官司获赔
- ·117名三鹿奶粉受害者再次提诉讼 索赔逾2500万
- ·有“证”不能离婚 新郎状告民政局
- ·湖南有偿发放“吉祥车牌”救助交通事故受害人
- ·北京致7死1伤交通事故受害人家属索赔600余万元
- ·车祸受害人可查肇事车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