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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渠道不畅 污染损害赔偿立法亟待破冰
www.110.com 2010-07-10 09:17


    在前不久发生的甘肃徽县血铅中毒事件中,尽管违法企业被依法叫停,地方行政不作为也被国家有关监管部门痛斥,但是,通过媒体、网络公开的那一幅幅严重铅中毒儿童的照片留给人们的辛酸记忆至今挥之不去。

    比这更令人心酸的是,由于我国污染法律救济渠道的不畅通,法律制度规定的不明确,污染受害者要想获得污染损害赔偿举步维艰。“有关污染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亟需完善。”环境法学界著名的立法专家、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委员孙佑海日前向记者公开了他的想法。

    污染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已经初具雏形

    “污染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建立不需要实现‘零’突破。”孙佑海这样认为。他说,我国关于污染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已经初具雏形,而不是完全无法可依。目前我们要做的,不是在“零”的基础上,去创建污染损害赔偿法律制度,而是如何将这些制度修改、完善、提高,以适应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孙佑海认为,目前,有关污染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已经初具雏形。他说,之所以这么认为,是因为有关污染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从宪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中都可以找到。其中包括宪法、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

    他说,此外民事诉讼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也从各自的角度对污染损害赔偿制度作出了规定。

    解决污染损害赔偿还存在重大制度缺陷

    有关污染损害赔偿,尽管可以从多部法律中找到原则规定,但是,事实上,拿着这些法律原则并不意味着就能打赢污染损害赔偿的官司,有的甚至到了法院连案子都立不上。

    孙佑海说,原因就在于现行的污染损害赔偿制度本身存着重大缺陷和不足。

    他认为,这些问题和不足至少可以在两个方面找到依据。一是在实体制度方面缺乏法律规定。孙佑海说,关于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责任范围、赔偿的标准等,目前的法律处于缺位状态。而已经制定出来的相关法律之间也存在着不够协调甚至矛盾的问题。

    二是在程序制度方面也存在问题。孙佑海认为,目前由于对环境公益诉讼总体上缺乏法律规定,致使许多污染受害者无法请求法律救济;同时,现行司法程序对于解决污染损害赔偿问题还存在着效率过低、成本过高等问题,而解决赔偿问题又缺乏其他的有效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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