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带着孩子上医院接种百日破疫苗,未曾想接连出现意识丧失、全身抽搐等不良反应,最终导致脑瘫。崔某辗转求医,但已不能改变孩子变成植物人的事实。为此,崔某两度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百万赔偿。日前,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法官的努力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医院一次性给予原告经济补偿三万元。
原告诉称,2001年8月23日,原告到北京市昌平区某卫生院接种百白破疫苗,被告医院在没有做任何检查的情况下就给原告注射预苗;之后原告出现意识丧失、全身抽搐;家长将原告送到被告处抢救;被告声称两个小时就可以抢救过来,但是在输液过程中反复出现回血,原告也一直没有好转;家长提出转院,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后在家长的强烈要求下,原告转至儿童医院,但由于被告的延误,已错失最佳治疗时机,最终导致原告脑瘫,不能自己吃饭、不能说话、不能行走,没有任何自主意识的行为和动作,出院诊断为“急性播散性脑炎,原因待查”。
2001年9月,原告从儿童医院出院后,家长就一直在全国各地寻医问药,几乎每次均被告知无任何治疗希望,只能作一些简单的康复训练和护理、治疗,实际上孩子已完全变成植物人。2005年10月24日,原告进入中日友好医院神经外科接受检查,专家诊断可能因注射百白破疫苗所致,建议找相关部门鉴定。于是,家长通过多方努力终于拿到儿童医院住院病历和被告医院的住院病历,找到相关专业人士详细咨询,认为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综上所述,原告认为,由于被告过错给其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失,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01976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计划免疫预防接种不属于医疗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原告应首先提供计划免疫预防接种与原告现状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相应证据,故原告起诉被告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不当。故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2008年1月18日,崔某二度起诉至昌平法院,要求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1492645.6元。庭审中,鉴定结论为:(一)原告急性播散性脑炎为接种疫苗后诱发,属于接种的不良反应;(二)现有材料显示,医院方在原告住院期间医疗行为符合医疗规范;(三)原告的伤残程度为一级,需要完全护理依赖。
根据现有证据、鉴定结论和相关法律,原告很有可能败诉,拿不到一分钱。考虑到几年来崔某为了给孩子求医,四处奔波,花费甚巨,而且孩子现在为一级伤残,将来还需护理,审理本案的法官主动联系被告医院,多次耐心地做工作,对医院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同时也对原告予以辩法析理,阐述诉讼风险。最终,在法官的努力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医院一次性给予原告经济补偿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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