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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泼洗脸水摔伤残疾人 施工方赔偿两千
www.110.com 2010-08-07 10:52

  8月14日,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由于洗脸水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判令被告吴某赔偿原告杨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105.08元。

  杨某系残疾人,与代某系邻居关系。今年3月31日,代某因建造自家房屋与吴某签订了《建房合同》,该合同关于安全问题约定:安全问题在施工过程中由吴某负责。合同签订后,吴某遂带领工人开始施工。

  4月26日,吴某的工人在当天下班后,将洗脸水洒在过道上,导致杨某在晚上8时左右架双拐路过此处时摔倒。杨某在医院治疗期间共支出医疗费407.6元,交通费10元,杨某未住院治疗。此后,杨某就赔偿问题与代某、吴某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遂将代某、吴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吴某的工人在当天施工完毕后将洗脸水洒到过道,且在晚上未采取照明措施,其行为与原告架双拐路过此处时摔倒受伤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被告吴某应承担赔偿责任。虽然被告吴某是为被告代某建造房屋,但被告代某与吴某签订的《建房合同》中关于安全问题已有明确约定,因此,被告代某在此次事故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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