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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与邻居争执后猝死 家属获赔25万
www.110.com 2010-08-07 10:52

  河南老人家中看孙子时因被指责太吵,与邻居发生争执后死亡。12月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奥运村法庭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认为邻居事后没有歉意表示,判决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8万,同时判决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17万余元。

  李老先生夫妇同大儿子一起居住在朝阳区北苑2号院,平日帮助照看学龄前的孙子。李先生居住的房屋与邻居肇女士是对门。去年9月24日早上7:20分左右,肇女士因孩子吵闹的事与李老先生在楼道内发生口角,后李老先生回到自己房中,肇女士去敲门理论,被李老先生阻止进门,双方引起争执,并发生肢体冲突。后李老先生倒地,肇女士右手拇指被咬伤。肇女士回到房中处理伤口,并先后给其父亲、物业公司保安、120打了电话,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及120急救人员到现场时看见李老先生趴在401室与402室之间楼道内,急救人员检查后判断李老先生已死亡。

  2008年9月27日,北京盛唐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出具《尸体检验报告书》,记载李老先生皮肤擦挫伤多处,检验结果为李老先生尸表头面部等处之损伤均较轻,非直接致死原因,结合案情,不排除其因病猝死。情绪激动、劳累、外伤等均可成为生前潜在疾病急性发作的诱因。因未解剖,具体死因无法确定。

  后李老先生的老伴儿以及子女4人将邻居肇女士起诉致法院,表示肇女士曾经因为孩子吵闹的事情猛踹其家门,并大骂其是“农民”。李老先生的大儿子表示以后有问题可以打电话联系他,事情别影响老人。然而肇女士在事发时并没有联系李先生而是破口大骂并产生肢体冲突。事发后,肇女士未在第一时间实施必要的救助措施,最终导致李老先生猝死的严重后果,故要求肇女士赔偿64万余元。

  肇女士的代理人辩称,事发以后,肇女士及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故履行了积极救助义务。同时,肇女士右手拇指被李老先生咬伤,说明双方在争吵中是互有责任的,故应当减轻肇女士的赔偿责任。肇女士愿意在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

  案件审理过程中,肇女士至今未向李老先生的家属表示歉意。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肇女士作为一名成年人,应当知道老年人身体较弱,其仅以小孩吵闹的事由与老年人发生争执,并有肢体冲突,致使发生李老先生猝死的严重结果。肇女士的行为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民事责任。

  考虑到肇女士的行为是导致李老先生因病猝死的诱因,朝阳法院认为肇女士对李老先生死亡赔偿承担40%的责任为宜。同时,考虑肇红的过错程度及其事后没有歉意表示的情况,法院认为由肇女士承担8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综上,判决肇女士赔偿李老先生的家属急救费、交通费、法医鉴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2595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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