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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龄童上厕所摔破脸 幼儿园未尽责赔六千
www.110.com 2010-08-07 10:52

  5岁的小东在没有幼儿园老师看护的情况下去卫生间,不慎摔倒,右面部留下目前无法恢复的2-3平方厘米的皮下血肿块,小东的家长与幼儿园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于是诉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近日,门头沟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判决幼儿园赔偿小东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6200余元。

  小东诉称,从2007年9月始,自己就在门头沟某幼儿园托管。2009年5月13日上午,小东在没有幼儿园老师看护的情况下去卫生间,不慎摔倒,造成小东右面部颧骨表面及皮下组织损伤,共计花费医疗费703.9元、交通费1108元。现小东右面部颧骨处留下目前无法恢复的2-3平方厘米的皮下血肿块,根据医生判断不排除今后手术治疗的可能。因小东的家长与幼儿园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于是诉至门头沟法院,要求幼儿园赔偿医疗费、交通费元、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000余元,并承担后续治疗费及案件受理费。

  被告幼儿园辩称,小东在去卫生间的途中不慎摔倒,当时保健老师及时对小东的伤情做了处理,并且在小东后来的治疗中积极配合,垫付医疗费900余元。幼儿园方面认为,本单位作为教育管理机构,承担教育管理的职责,只有在教育管理的过程中有过错才承担赔偿责任。幼儿园已尽到了监护的职责,没有过错,不同意小东的诉讼请求。

  门头沟法院经审理认为,幼儿园作为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机构,当其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小东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娱乐、休息期间,幼儿园均对其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小东在幼儿园托管期间因没有老师看管而不慎摔倒,幼儿园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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