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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为救助同伴溺亡 三同伴隐实情监护人赔偿
www.110.com 2010-08-07 10:52

  少年伸手救助落水的同伴却反被拉进深水溺亡,三同伴看到少年溺水后竟不呼救,反将其衣物隐匿相约隐瞒实情。于是,少年顾某某的父母将三同伴李某、叶某、顾某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二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16.2万元。近日,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二原告因其子顾某某死亡而应得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计167231.5元,由被告李某的监护人赔偿30000元,由被告叶某的监护人赔偿20000元,由被告顾某的监护人按原调解协议赔偿20000元(已履行),余额由原告自行承担。

  经审理查明,6月21日下午,原告的儿子顾某某与同校小学学生李某(13岁)、叶某(13岁)、顾某(14岁)一起在顾某家玩扑克,后又一同来到顾某家附近的一条小沟捉泥鳅。由于四人捉泥鳅时弄脏了身上,顾某便提议一起去附近水塘洗澡。于是,四人便来到一水塘边,顾某、叶某、李某依次下了水。由于李某不识水性滑进了深水,便向顾某某呼救,顾某某即伸手去拉李某,却不料其反被李某拉进深水。待顾某和叶某一起把李某拉上岸时,却再也没有看到顾某某的身影。李某、叶某、顾某三人因害怕没有呼救,也没有告诉顾某某的家人,而是将顾某某的衣物及雨伞隐匿,并相约隐瞒顾某某溺水的实情。次日,顾某某的家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公安机关的组织打捞下,顾某某的尸体被打捞上来。7月1日,经公安机关调查调解,顾某的父亲与原告达成赔偿协议,当日即赔付原告20000元。但李某、叶某的监护人未能与原告达成赔偿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履行监护职责不力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顾某某的溺水死亡,二原告作为顾某某的监护人未能尽到监护责任,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而李某、叶某、顾某三被告在顾某某溺水后,未采取呼救、告知家人等力所能及的施救措施,而是将其衣物雨伞藏匿,相互约定隐瞒实情,致使顾某某失去了可能获救的机会,对顾某某的溺水身亡具有一定的过错,又顾某某的溺水与救助李某有关,三被告应各自承担其相应的责任。因三被告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其造成的损害应由监护人承担。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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