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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叟之争致伤害 法院判决共担责
www.110.com 2010-08-07 10:53

  人常说“远亲不如近邻”,本是生活在一起的乡里相亲,却因为放牛吃草的小事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12月15日,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12岁少年诉六旬老人的健康权纠纷案,判决原、被告双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由被告赔偿原告748.35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2009年7月29日,王龙外出放牛至李崇禄屋旁时,李崇禄以牛吃了自家蓄留的猪草并损坏了其他农作物为由,劝王龙不要在自家门前放牛,王龙未予理会,李崇禄随即用石灰向门前路旁的植物上抛洒,王龙见状,便拾起一块石块欲打李崇禄,李崇禄之妻上前夺下王龙手中的石块,双方即产生肢体接触,李崇禄推搡王龙的头部,邻居见状后通知了王龙的父亲,其父遂向派出所报案并请来村长一同赶到现场见王龙躺在地上,身上沾满石灰但无明显外伤,后因牙外伤及头部软组织挫伤住院治疗。出院后,该事经派出所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王龙遂诉至法院,要求李崇禄赔偿其医疗费、住院生活补偿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及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1.6834万元。审理中,王龙牙齿开始自然生长,王龙遂撤销了安牙治疗费1万元的请求,同时将精神抚慰金0.5万元变更为0.2万元。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考虑到原被告间都存在过错,该纠纷又发生在邻里之间,同时原、被告又是小孩和老人,承办法官决定先对该案进行调解,力求彻底化解矛盾,促进邻里和谐。后承办法官多次对双方进行说服教育,但没有取得显著效果。承办法官遂对该案进行了判决,经审理认为,原告身体出现的牙外伤、头部软组织挫伤的损害后果客观存在,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该损害结果与被告行为有无因果联系。从现有证据看,仅有原告本人陈述和唯一证人崔金蓉的证言,证明被告殴打了原告,但两人间陈述有一定矛盾,故直接认定被告殴打了原告的证据不够客观充分,现有证据只能证明被告对原告进行了推搡,故原告头部软组织挫伤这一伤情,应与被告行为有一定因果联系。而原告牙外伤的形成则原因不明,不能认定与被告行为具有因果联系。因被告在制止原告在自家门前放牛时,采取的方式方法不当,发生纷争,又对原告进行了推搡,其行为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有一定的是非、道德标准认识,双方发生纠纷时,不仅有不敬言语,还有过激行为,自身亦有一定过错,且其牙外伤的伤情又不能确定为被告行为所致,故原告损失,应自负一定责任,结合本案实际,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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