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的李女士,由于事故当时对自身受伤情况存在重大误解,匆匆与对方签下了接受赔偿30元的协议。之后,潜伏的伤情让李女士吃足了苦头,在经历两次手术、花去数万元医疗费后,李女士将肇事的张小姐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调解协议,赔偿各项损失19.6万余元。近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双方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李女士12万元,其余5.2万余元由张小姐赔偿。
去年8月18日早晨,李女士骑自行车去单位上班,途中被张小姐驾驶的小汽车在变道时不慎撞及,李女士倒地,自行车受损,公安机关认定张小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为赶上班,在民警主持下双方签署了调解协议,张小姐一次性赔偿李女士自行车损失费30元并当场支付。
被撞后的李女士虽然感到下腹部有刺痛,但以为过一会儿就会好的,也就没太在意。不料,腹部的疼痛感一直没有消退,并在三天后终于将李女士“击倒”。经医院诊断,李女士有上消化道穿孔可能,于8月21日收治入院,进行手术。今年3月,李女士再次入院手术治疗。两次住院治疗,仅医疗费一项就用去3万2千余元。今年4月,李女士向法院起诉,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自己与张小姐达成的调解协议,并要求保险公司与张小姐一起,共同赔偿各项损失19.6万余元。
审理中,因原、被告共同申请,法院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法医学鉴定。鉴定机构肯定李女士的伤情及治疗与之前的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同时对李女士的伤残等级和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等作出相应评定。
法院认为,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存在重大误解的相关合同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撤销权。本案中,法医学鉴定结论表明,原告在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时,存在对自身伤情的重大误解,因此,原告诉请撤销调解协议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法庭遂判决撤销原、被告达成的调解协议;并根据法律规定和鉴定机构的相关评定,判决第三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医疗辅助用品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12万元;判决被告张小姐赔偿上述费用及律师费等5.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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