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要参加中考的学生岑岭(化名)在乘出租车回家途中,因驾驶员为避让行人发生车祸,致岑岭受伤。为索赔损失,岑岭将出租公司告上法庭。今天,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上海强生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岑岭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计4544.23元的一审判决。
2009年3月30日傍晚,15岁的初中将毕业的学生岑岭搭乘由沈先生驾驶的强生公司名下的出租车从学校回家。当车行至闵行区漕宝路1200号处,出租车为避让行人,撞到路中心护栏,致护栏损坏,坐在出租车副驾驶位置的岑岭受伤,构成事故。经交警支队认定,出租车驾驶员沈先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岑岭无责。经诊断,岑岭的伤情为下唇撕裂伤等。后陆续至医院复诊,岑岭母亲为护理,请假一个月,被工作单位扣除薪水2000元。4月11日,岑岭参加了中考,因0.5分之差未能考入理想学校,最终支付了2.1万元择校费才被理想的中学录取。
岑岭认为,事故发生时,正处于中考前夕紧张复习阶段。遭遇此车祸,使身心受到巨大伤害,不仅影响学业和中考,且对心灵产生了不可磨灭的阴影,心灵创伤直接影响了考试的发挥。故起诉,要求强生公司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1万余元。
强生公司辩称,沈先生是公司出租车驾驶员,事故发生时,其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认为,岑岭的考试成绩不佳与事故没有必然因果关系,故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认可。
法院认为,因交通事故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安机关对本起事故责任已作认定,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予以确认。根据事故责任认定结果,沈先生应对岑岭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沈先生为强生公司员工,事发时系在履行职务,且强生公司为肇事出租车登记车主,故沈先生之赔偿责任应由强生公司承担。
岑岭因本起事故受伤,后果虽非严重,但根据过错程度、侵权后果,考虑到事发时其为面临中考的初三学生,遭遇事故确对其心灵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可予一定精神抚慰,综上,酌定强生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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