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达成协议后
www.110.com 2010-07-09 17:58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你厅《关于交通事故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又申请责任重新认定是否符合法律程序的请示》(内公字〔2000〕14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论当事人之间的损害赔偿调解是否达成协议,均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责任重新认定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责任重新认定程序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
当事人在责任重新认定时限内未申请重新认定的,上级公安机关发现责任认定明显错误,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部令第41号)予以纠正。
2000年12月18日
相关文章
- ·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计算方法
- ·广河县成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
- ·淮北市成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
- ·我市市级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挂牌
- ·我省今起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制度
- ·马鞍山推行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
- ·江苏省法院 公安厅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
- ·广西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计算方法
-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方面的规定
- ·广州将推行交通事故处理损害赔偿快速调解办法
-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规定
- ·关于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的界定
- ·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意见——深圳
- ·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
- ·关于修改《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
-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
- ·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 ·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计算方法
-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格式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