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分行与济南
www.110.com 2010-08-11 16:38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分行与济南市电信局侵权损害赔偿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济南市电信局下属工作人员违反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部门联合下发的银发(1987)115号《关于加强银行电报汇款业务管理的联合通知》的文件规定,违章操作,造成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分行(以下简称人行郑州分行)200万元人民币的损失,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作为金融管理机构的人行郑州分行,对有明显瑕疵且数额巨大的银行汇款电报,没有尽到行业所要求的严格注意义务,也有一定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济南市电信局对人行郑州分行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人行郑州分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上一篇: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资产评估司法鉴定)
- 下一篇: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分行与济南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分行与济南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经济技术
-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法院对行政机关
-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市分公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营口市支公
-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投资银行深圳分行诉湖南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朝鲜公民与中国人离婚案件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与日侨离婚的处理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波侨财产遗赠中国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留学生在留学期间如何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留学生在留学期间如何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留学生在留学期间如何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留学生在留学期间如何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留学生在留学期间如何在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