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科技报社和陈贯一与朱虹
www.110.com 2010-08-11 16:39
发文单位:最高法院
文 号:[1990]民他字第28号
发布日期:1991-1-26
执行日期:1991-1-26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90)沪高民他字第4号关于“上海科技报社和陈贯一与朱虹侵害肖像权上诉案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认为:上海科技报社、陈贯一未经朱虹同意,在上海科技报载文介绍陈贯一对“重症肌无力症”的治疗经验时,使用了朱虹患病时和治愈后的两幅照片,其目的是为了宣传医疗经验,对社会是有益的,且该行为并未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尚构不成侵害肖像权。因此,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即该案由二审人民法院撤销一审人民法院原审判决,驳回朱虹的诉讼请求。在处理时,应向上海科技报社和陈贯一指出,今后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再使用其肖像。以上意见,供参考。
最高法院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徐良诉上海文化艺术报社等侵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杭州张小泉剪刀厂与上海张
- ·上海高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宁波海事法院管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肖涵诉上海市第五十四中学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上海抽纱进出口公司与中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杭州张小泉剪刀厂与上海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杭州张小泉剪刀厂与上海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杭州张小泉剪刀厂与上海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杭州张小泉剪刀厂与上海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肖涵诉上海市第五十四中学等
-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关于绍兴中药厂与上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国际航运大厦有限公司与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第十钢铁厂诉江西省金属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正确处理科技纠纷案件
- ·上海高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法、商标法修改
-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