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粤府[2002]44号
发布日期:2002-6-20
执行日期:2002-6-20
为规范我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市外转诊管理工作,根据《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25号),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市外转诊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以下简称参保人)市外转诊管理工作,根据《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参保人由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会保险机构)同意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诊,需要由我市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照本办法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诊:
(一)经本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检查会诊仍未能确诊的疑难病症;
(二)本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目前无设备或技术诊治的危重病人。
第四条 参保人符合市外转诊条件的,应当先由本市收诊的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的主诊医生提供病历摘要,提出转诊理由,填写一式两联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核申请表》,经转出医院科主任签署意见,送医务办和医院负责人审核并加盖公章。
第五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与市三级医院和市级专科医院签订的协议有关市外转诊规定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转诊的疾病,在办理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审核手续后,即可转往市外医疗机构诊治。
第六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与市三级医院和市级专科医院签订的协议有关市外转诊规定由市社会保险机构转诊的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后,到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核准手续,方可转往市外医疗机构诊治。
第七条 市外接受转诊的医疗机构应当是与转出医疗机构同级及以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八条 参保人转往市外就诊后,需要再转诊的,必须由先收诊的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且接受转诊的医疗机构必须是与转出医疗机构同级及以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九条 市外转诊一次时间最长为3个月。需要超过3个月的,应凭收诊医疗机构的证明,经本市原转出核准机构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转诊条件,按转诊程序审核转诊病人。市外转诊的医疗费用按《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2003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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