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30多岁的郝某晚上回家时被一个从天而降的烟灰缸砸伤了头,昏迷了60天,扔烟灰缸的“凶手”是谁却一直是个谜。去年5月11日凌晨1时40分,郝某路过重庆某某正街65号、67号楼附近时,与人闲谈被一个烟灰缸从天而降,正中头上。郝当场倒地,昏迷不醒。围观群众赶紧拨打110,并火速将郝送往急救中心。经检查,郝头上被砸出了一个长10cm,深3—4cm的血洞,头颅部分粉碎性破损,颅腔出血,耗资17万元,才保住了命,但多处伤残。
据其自己回忆,烟灰缸好像是从65号、67号楼临街窗户里抛出来的。遗憾的是,公安机关在案发后的侦察过程中有严重失误:在公安人员勘察现场时,未戴手套,导致烟灰缸指纹鉴定无法实施,烟灰缸上的指纹全都是勘察人员留下的;此外,公安人员也未在第一时间对楼上所有住户进行逐一排查。因此,由于错过侦察第一时间和侦察手段的不合理,导致了始终没有找到肇事者,烟灰缸事件成了“无头悬案”。事后,公安机关出具了一份烟灰缸并非系人为抛出的“现场勘察结果”而免了继续侦察之苦。
由于公安机关的这份证明将案件不明不白地定性为了民事侵权,无奈之下,郝某将65号、67号楼的几十家住户及此楼所有者“渝开发”统统推上了民事法庭被告席,要求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3万余元。
经过几次开庭审理,人民法院最终对此案作出了判决:郝某的医疗费、生活补助、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助、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共合计17.8233 万元,由无法证明自己不是侵害人的22家住户承担,平均每户承担约八千多元。
本案判决一下,在社会上引起很大的争议,笔者仅从本案所引发的思考和法律关系谈一下自己的认识,首先应明确其性质。致害行为的不同导致了案件性质的不同。而本案中的致害行为至少有以下四种可能的情况同时存在:一是某人的故意犯罪行为;二是过失行为(包括行为人的疏忽大意或行为人之间争吵引发的掷物行为);三是依法不具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的行为;四是烟灰缸可能是搁置在某阳台上的,因震动或动物蹬踏或风吹等自然原因而坠落。
对于以上四种情况,由于案件性质不同,适用法律也就不同。前三种应适用刑法,对于故意或过失加害被害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被害人郝某可以对侵权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民事赔偿。对于第三种情况,虽然可以不追究致害人的刑事责任,但被害人郝某可以请求致害人的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最后一种情况,才适用民法中的过错推定原则。本案中,凭借公安机关的一份证明“巧妙”地排除了上诉前三种可能的情况,即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性。导致人民法院将案件作为民事案件开庭审理,并适用了过错推定,从而将举证责任转嫁到被告身上,使部分无辜住户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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