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场争执中,张某将王某头部打伤,为尽快解决纠纷,经协商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张某一次性赔偿王某医药费、住院费等2000元,以后发生任何事情与张某无关。王某在得到赔偿后不久又继发了经常性头昏,经医院确诊,正是受张某殴打所留的后遗症。王某是否有继续索要赔偿的权利?民法通则对此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王某难以得到相应的赔偿。但民法草案规定,受害人在得到赔偿后发现有新病情或者健康严重恶化、赔偿数额明显难以补偿损失的情况,如果证明与侵权人的行为有因果关系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增加赔偿费用。据此,王某的后遗症以及病情发展所需的所有费用应当由张某承担。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靳文静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民法草案中关于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较之民法通则更加全面、更加具体,可操作性也更强。民法草案对损害赔偿的赔偿责任、赔偿标准、赔偿范围等问题设专章进行规定,对人身损害赔偿,不仅规定了物质赔偿的有关规定,而且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形成了独立而系统的赔偿责任,更便于司法实践。此外,民法草案中的权利主体范围也更加明确,既规定了伤残赔偿的权利主张,也对受害人死亡时赔偿的权利主体作了明确规定,这就从法律上确定了权利主体和诉讼主体的范围。
靳文静说,民法草案具有现实意义的特点一是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实行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双轨制”;二是对受害人权利的救济提供了新的措施,民法草案规定受害人在得到赔偿后发现新病情或者健康严重恶化、赔偿数额明显难以补偿损失,如果证明与侵权人的行为有因果关系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增加赔偿费用,这就避免了实践中一次性赔偿后出现意外情况时对受害人救济不利的情况。
靳文静最后指出,民法草案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这些规定,不仅完善了我国人身权保护的法律制度,也体现了私权救济的人文精神。更重要的是,它对于我国其他部门法律甚至我国法制建设的人文化具有十分重要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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