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震惊全国的“齐二药”案的民事索赔部分在广州中院二审开庭。此前,天河区法院一审判决齐二药公司对11名受害人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总额350余万元,中山三院、金蘅源公司、广东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对齐二药公司应承责的范围负连带赔偿责任。中山三院、广东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对此不服,提起上诉。部分患者也提起上诉。
据悉,从2006年4月开始,中山三院为部分肝病患者注射了齐二药公司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有患者死亡,专家调查组事后认定这是一起由于注射齐二药“亮菌甲素注射液”中所含二甘醇中毒导致死亡的事件。稍后,11名受害人将中山三院、销售商金蘅源公司、广东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齐二药公司告上法院,索赔总额达2000万元左右。11人中,除丛刚、张荣蓖外,其余患者均死亡。
今年6月26日上午,天河区法院宣读了11份判决书,作出了开篇所述的判决。该院判决的观点和依据主要有四:本系列案属于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法院认为,“齐二药”是涉案药品的制造者,金蘅源公司、医保公司,中山三院属涉案药品的销售者;本案适用产品质量无过错责任原则规则。虽然金蘅源公司、医保公司,中山三院在经销药品过程中无过错,但仍构成产品侵权责任;四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齐二药”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金蘅源公司、医保公司,中山三院在承担责任后,可对“齐二药”进行追偿;对专家组鉴定高度相关或密切相关,死于二甘醇中毒导致急性肾衰竭的患者,被告承担原告100%的损失。对“虽然关联度不大,但被注射了有害健康的涉案药品”,承担60%责任。
今日庭审中,中山三院认为,一审法院对“齐二药”假药损害赔偿系列案的审判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错误。中山三院表示,一审判决明确表示本系列案适用《产品质量法》,而《药品管理法》恰恰是规范药品生产者、经销商和医院各主体责任的法律依据,更应适用《药品管理法》。法院判决让中山三院与其他被告承担共同连带赔偿责任,模糊了各被告依法应承担的具体责任。广东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认为其应该承担按份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
对此,部分受害人的代理律师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同时表示,在中山三院和受害者的关系中,共有两个法律关系,即医疗服务关系和药品销售关系。“我们从来没有提出中山三院在医疗服务上有问题,从起诉到一审判决针对的都是后一种关系。他们的药品是在加价28%之后卖给患者的,中山三院是销售者,药品也是产品,这种销售关系适用《产品质量法》是适当的。本案应适用产品质量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即虽然中山三院在药品销售中没有过错,但也要为其所造成的伤害结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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