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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协议虽自愿 显示公平被撤消
www.110.com 2010-07-09 17:53

  平等、自愿、公平、诚信”是人们在签订协议或合同时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的张永亮和李丰杰双方虽然自愿签订了一份协议,但正是由于显示公平,被法院判决给予撤消。

  张永亮系郾城区商桥镇一农民,农闲之余组织本地农民在外从事打井业。李丰杰系苑明亮在本村雇佣的打井人员,工资按计件发放每月约800元。2005年4月24日,在张永亮承包的苏州市吴中区太湖围堰深井降水工程中,李丰杰因操作失误,手臂被卷入钻杆,造成重伤,受伤后住院治疗24天,所花医疗费由张永亮支付。2005年5月17日,张永亮和李丰杰经协商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内容为:甲方张永亮,乙方李丰杰,2005年4月24日在太湖围堰中打井因操作失误造成乙方意外事故。甲方已付药费,医疗费、生活费约伍万元左右,经过治疗乙方要求在2005年5月18日出院,出院后甲方给乙方各种费用8000元(包括工资)从今日起乙方不管发生任何事情与甲方没有任何关系。以上协议,经双方同意,不得反悔。甲方:张永亮,乙方:李丰杰。李丰杰出院后,张永亮即履行协议,给付了李丰杰现金8000元,其中包括李丰杰的工资2600元。拿到钱的李丰杰便回了老家河南漯河。

  回到家后,李丰杰总感觉到这件事情当时处理的不妥,就向漯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对自己的伤情鉴定, 2005年12月16日经鉴定李丰杰的伤残等级构成六级伤残。为此李丰杰认为自己在与张永亮签订协议时对自己伤情不知后果,是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所为,遂申诉至劳动仲裁委。郾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李丰杰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应为工伤。李丰杰系六级伤残,故张永亮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支付李丰杰的生活费5600元及一次性赔偿金57024元。仲裁裁决后。张永亮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消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认定原协议有效。李丰杰也诉至法院,要求撤消原协议。法院将这两个案件合并进行了审理。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永亮与李丰杰签订协议时,李丰杰尚在医院接受治疗,无法正确对自己日后的病情预见,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伤残等级为六级伤残,所以二人2005年5月17日所签订的协议显示公平,判决予以撤销。同时,李丰杰是张永亮的雇工,故张永亮应对李丰杰的人身伤害及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及案件的实际情况,判决张永亮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李丰杰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法医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406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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