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损害赔偿 > 消费损害赔偿 > 旅游损害赔偿 >
试析旅游投诉中 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www.110.com 2010-07-10 13:54

随着社会进步和公民法律意识不断提高,旅游合同纠纷发生后,游客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索赔时,经常提出精神请求,要求旅行社赔偿因违约造成其旅游不愉快的精神损失,旅游投诉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日益突出,游客、旅游企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司法部门对此见解不一。本文就处理旅游合同纠纷时如何正确对待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试作分析探讨,以求教于同仁。

本文所谓的旅游合同,是指游客与旅行社之间发生的旅行社组织安排游客参加旅游活动、游客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关系。旅游合同纠纷是指旅游合同的当事人特别是旅行社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内容而引发的违约纠纷,主要表现为旅行社不按约定组团出游,提供的餐饮、住宿、交通、购物、
娱乐等服务未达到合同约事实上的质量标准,擅自变更、取消约定的旅游景点,延误变更日程,导游未尽职责等。

一、 旅游合同纠纷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这个问题,一种观点认为,旅游服务是一种精神产品,主要体现为精神享受,旅行社构成违约,其提供的旅游服务质量存在瑕疵,造成游客心理和精神不愉快,旅行社应当对游客因旅行社违约造成其心理不愉快的精神损失予以赔偿。笔者不能苟同这种观点。

民法基本原理告诉我们,民事责任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事实上所应承担的责任。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违约主要是造成当事人的财产损失,一般情况下违约并不导致当事人精神利益受到损害,因此,违约责任主要目的在于弥补合同权利人因对方违反合同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对违约造成的损害原则是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不能纳入违约责任范围。什么情况下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我国《民法通则》是在侵权民事责任范畴中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对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侵害时才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8日发布《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了更明确、具体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下列侵权情形:(一)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身自由权;(二)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侵害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四)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权或其他人格利益;(五)监护权被侵犯,致使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侵害;(六)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受到永久性灭失或毁损;(七)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

根据上述民法原理,来分析旅游合同纠纷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旅游合同纠纷发生是由于旅行社不能按照旅游合同约定的品质向游客提供服务,如吃、住、行、游、购、娱等服务质量有缺陷,给游客造成财产损失。旅行社对此承担珠民事责任是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方式有赔偿经济损失、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承担违约金等等责任。国家旅游局1997年发面《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对旅行社提供的吃、住、行、游、购、娱等服务未达到约定标准应如何赔偿损失作了具体、量化的规定,如该《标准》第八条规定:“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由此可见,旅游合同纠纷,旅行社对游客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等违约责任。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