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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旅游投诉中 精神损害赔偿问题(2)
www.110.com 2010-07-10 13:54

 

由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只适用于侵权纠纷,不适用于合同纠纷旅游合同纠纷不适用精神赔偿。一般情况下,虽然旅行社的违约行为可能会给游客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心理、精神的不愉快,但并未造成游客精神痛苦,构不上《民法通则》的精神损害赔偿适用条件,因此,旅游合同纠纷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在处理旅游合同纠纷游客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时,考虑到旅游毕竟含有一定精神愉悦因素,对旅行社对其服务不周向游客赔礼道歉,往往有助于纠纷解决,但旅行社不能仅以赔礼道歉等非财产责任方式来代替其应负的违约赔偿责任。同时也不能牺牲旅行社合法权利去满足少数游客的精神损害赔偿非法要求。

二、 旅游合同纠纷,因旅行社一方的违约行为同时侵害游客人身权,损害游客的精神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理游客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这个问题属于民法中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感的竞合问题。什么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它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某一违约行为,同时违反民事合同法和民事侵权法,同时具备了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导致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同时产生的一种法律现象,它是最常见的一种民事责任竞合现象。它在任何合同关系中都可能发生。旅游合同纠纷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的表现形式多样,主要有:(1)旅行社提供的交通服务有瑕疵,导致游客人身伤亡,如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旅游空调车,提供破损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游客死亡;(2)导游未尽职责,带领客人参观危险项目,造成客人人身伤亡;(3)出国旅游团在出入境时由于所持旅行社护照、签证等手续不全或由于导游丢失客人重要证件等原因,被当地海关、边检扣押,侵害客人的人格尊严;等等。我国法律在对待这个责任竞合问题是采取允许竞合和选择请求权制度。具体来说,合同法和侵权法不仅适用于典型的违约行为和侵权行这,而且共同适用于既违反合同法又违反侵权法双重的违反行为。受害人基于一个违法行为而产生两个请求权,允许受害人选择有利于自己的一种请求权,他可以提起合同之诉,也可以提起侵权之诉。但是,受害人的双重请求权因其中一项请求权的实现而消灭。无论如何不能使两项请求权共同实现,加害人不能负双重民事责任,以防受害人获得不当得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我国法律承认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并不意味着完全放任当事人选择请求权和不作任何限制。如果法律直接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只能产生一种责任,排除责任竞合的发生,那么就应遵守法律的规定。

旅游合同纠纷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情况,特别是旅行社一方违约行为同时损害游客人身权,造成游客精神损害的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从有效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来看,游客主张侵权责任比请求合同责任更有利。从赔偿范围区分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就会找到理由。违约责任赔偿损失额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无约定时,赔偿损失相当于受害人因违约而受的损失,一般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精神损害赔偿不纳入违约赔偿范围。侵权责任赔偿范围原则上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侵害人身权造成精神损害时,按《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还可以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总之,违约责任不能对受害人所受到的精神损害提供补救,而侵权责任则可以。当然,受害人选择侵权之诉,要求旅行社赔偿经济、精神损失,其举证责任比选择违约之诉时所负举证责任更重些。受害人欲主张侵权责任,一般要举证旅行社(侵权人)有过错,还要举证因侵权行为人造成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还要举证有精神损失。而受害人要求旅行社(违约方)有过错,只要举证它违约即可(在请求支付违约金以及继续履行情况下),若请求赔偿损失,还应举证因旅行社违约造成其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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