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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旅游投诉中 精神损害赔偿问题(3)
www.110.com 2010-07-10 13:54

 

这里以一个典型案例说明这个问题——“陈某夫妇投诉厦门G旅行社旅游结婚遭遇扣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纠纷案”。

某年7月,陈某夫妇到厦门G旅行社报名参加新、马、泰、港团,目的是旅游结婚。该社将二人交给广东某国际旅行社并团。9月21日客人欲从广东出境昌在广州边检站受到审查,并被当作偷渡处理,男女分开关押。晚12点逐个受审,直至凌晨2点多才放人及退还身份证,但护照被边检扣留。客人滞留广州5天,旅行社与边检站交涉要求退还护照,拟再次出国,无果。事后,厦门G旅行社承担客人滞穗期间食、住费用,并退还全部团款。陈某夫妇向福建省旅游质监所投诉,诉称厦门G旅行社并私团造成其被当作偷渡犯处理并关押,致使旅游结婚受辱,人格受到侮辱,身心受到极大伤害,为此要求G旅行社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并登报道歉。厦门G旅行社辨称事件主要涉及的是边检部门,对此其无法控制;客人损失他们也不想发生,对客人遭遇表示同情,事后已采取安抚补救措施,并表示愿意安排客人赴桂林旅游一趟作为补偿,但不同意客人的精神赔偿请求。经查,厦门G旅行社将客人并团未取得客人的书面同意。

笔者认为,陈某夫妇和厦门G旅行社成立有效的旅游合同,旅行社应认真履行组织客人完成出国旅游的合同义务。但G旅行社操作不当,在未征得客人的书面同意之下,将客人并到广东的私团,由于私团存在偷渡的嫌疑,连累客人被边检站当作偷渡犯审查扣押,致使未能实现旅游结婚的目的,旅行社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应赔偿客人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但旅行社的过错行为不但构成违约致使客人未能达到旅游目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且还损害客人的人格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客人在边检受审查,并当作偷渡犯关押,使他们人格尊严、人身自由受到侵害,新婚之行遭受羞辱,给客人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旅行社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向受害人赔偿精神损失。本案旅游合同纠纷存在精神赔偿问题,属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民事责任竞合问题我国法律如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都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游客要么选择合同之诉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要么选择侵权之诉要求旅行社承担侵权责任,不能同时选择合同之诉和侵权之诉。本案,游客要想实现精神赔偿目的,只能选择侵权之诉,因为合同责任不存在精神赔偿,而侵权责任能够对游客精神损失予以补救措施。投诉前双方当事人对退还团款无争议,本案讼争焦点是游客请求旅行社赔偿精神损失纠纷,因此,本案应按照侵权之诉处理。考虑到旅行社的过错行为侵害客人人格权,给客人造成精神损失予以适当补偿,将无法抚平客人受伤的心灵;同时兼顾到厦门经济发展水平、旅行社的主观过错程度以及旅行社承担债务的能力等具体情况,我们尽力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厦门G旅行社一次性补偿陈某夫妇人民币15000元(实质上是对游客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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