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损害赔偿 > 消费损害赔偿 > 旅游损害赔偿 >
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法理探究(2)
www.110.com 2010-07-10 13:54

  三、违约责任体系中确立旅游合同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行性

  既然旅游者精神利益的损害无法通过侵权之诉而得到有效的解决,需要将其纳入到违约责任的范畴之中。那么,如何通过违约责任体系来追究旅行社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已经成为我们下一步需要解决的问题。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是传统民法理论体系中民事责任理论的两大支柱。在民法学发展的过程中,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向来分庭抗礼、泾渭分明,在各自的适用范围内发挥着协调社会利益分配的作用。然而近代以来,随着民事责任理论体系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学者们逐渐发现在违约与侵权之间并不存在理论上无法逾越的鸿沟,违约与侵权行为竞合的理论以及当事人选择之诉在学理上由初现端倪到蔚然成风的发展过程是对于这一观点的有利证明。于是,只有在侵权之债的场合下才能够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传统理论观点被法学理论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打上了历史的烙印。

  在法学学科的发展过程中,每一项理论被完善与修正的过程,同时也是新的学说诞生的过程,于是违约之债的精神损害赔偿理论应运而生。

  在英国古老的判例法中,1909年对于Addis v. Gramophone Co. Ltd.[3]一案的判决确立了“对个人名誉造成的损害以及对感情的伤害不能在合同法领域中获得赔偿的法律规则”[4]。并且在英国合同法经典著作Chitty on Contract中,我们仍然可以找到这一规则的痕迹。作者在书中写道:“由于违约造成的原告的感情伤害,或心灵的伤痛、烦恼、名誉损失抑或者社会信用的下降,依据合同法不能获得损害赔偿。”[5]

  Addis案所确立的这一规则在英国的合同法领域中傲然矗立,在之后的几十年内,仍然被其它判例所遵守。然而,与此同时,也有一些例外规则与特殊情形被司法判例所确认。根据对于这些判例的分析,合同法可以在下列三种情况下,对当事人的精神痛苦给予损害赔偿:第一,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提供安宁和快乐的享受;第二,合同的目的就是要解除痛苦与麻烦;第三、违反合同带来了生活上的不便并直接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6]

  在英国历史上,具有民事责任理论划时代意义并且彻底推翻了Addis案所确立的“合同法中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规则的判例,是一起典型的由于旅游合同违约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纠纷案件,即发生在1973年的Jarvis v. Swan Tours Ltd.案。

  在本案中,原告参加被告旅游公司举办的旅游团,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旅游合同,被告方向原告方保证在旅游团的行程期间会举办旅游联欢会、并为旅游者提供足够的滑雪设备及其他相关设施,而且旅游者下榻的旅馆将会使旅游者感受到家的温暖,此外被告还多次郑重许诺,此次行程会是“一段幸福无比的美好时光”。然而,在旅游的过程中,被告所承诺的种种义务均未得到履行。于是,对于原告来说,此次行程不仅没有享受到应有的“美好时光”,还成为了一段痛苦的经历。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所造成的损失,其中就包括了精神损害。

  在该案的一审程序中,法院对财产损失赔偿部分做出了判决,但是却驳回了原告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原告对此判决不服上诉到了英国的上诉法院。上诉法院的大法官Lord Denning认为:“本案是判给受害方非财产损害以金钱赔偿的恰当的案件。”[7]同时,Lord Denning还指出:“通常认为在违约的案件中,对于非财产损害不应当给予赔偿,但是这样的理念已经落伍了。在某一类型的案件中,通过合同法是可以对当事人精神上遭受的痛苦给予补偿的。度假合同或者提供休闲娱乐与享受的合同,就属于这种类型的合同。倘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合同,那么,因违反合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失望、痛苦、烦恼和挫折,受害人可以获得非财产损害赔偿。”在该案的判决书中法官还论述了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即:“在给予旅游合同中遭受精神损害的一方以非财产损害赔偿时,应当限于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后可预期获得的相当于该笔费用的欢愉享乐的利益。”[8]同时,另外一位名叫史蒂芬森的大法官在其判词中也明确的指出:“在这些特定的合同中双方都应该能够预见到违约而造成的精神挫折、愤怒以及失望”[9]。

  英国的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规则是由法官造法活动产生的,在判决的法理推理过程中,法官明确指出在违约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具备可预见性的情况下,由于该违约行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便可以在合同法的范围内依据违约之诉而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这就为违约之诉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开辟了一条通道。同时,也确立了违约之诉中,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可行性的理论基础。

  英国确立了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规则之后,许多国家也相继通过对于违约之诉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确认而接受了这一规则。分析各国确立该项规则的法理依据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在旅游合同中,由于旅游合同以精神享受为目的,因此旅游合同的违约行为会造成旅游者签订合同目的之不达;第二,旅游合同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具有可预见性。由于这种精神损害具有可预见性,因此符合违约责任中仅仅对于可预见利益损失进行赔偿的限制性条件。

  由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理论已经逐渐的被民法理论以及立法实践所认可,这就意味着旅游合同违约行为造成旅游者精神损害通过违约之诉获得赔偿的理论前提得倒了确认。由于旅游合同是以精神享受利益为内容的合同,因此旅游合同违约情况下的精神损害具备违约责任中可预见性损失的要求。在这个理论背景下,旅游合同精神损害就拥有了通过违约之诉获得赔偿的理论上的途径和依据。

  通过上文的分析,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在现有的民法体系中已经具备了相应合理性与可行性的法理基础,同时确立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也是更好的保护旅游者精神利益的必要条件。解决了旅游者精神利益损失可以通过违约之诉得到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问题,也就为进一步的立法规制扫清了理论上的障碍。

  注释:

  [1]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七册),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9页

  [2]程啸 《违约与非财产损害赔偿》载于 杨立新 主编《民商法理论争议问题----精神损害赔偿》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第277页

  [3] See Addis v. Gramophone Co. Ltd. [1909] A.C.488 (H.L.)

  [4] See Ibid. at 491; Hobbs v. London & South Western Ry. Co. (1875), L. R. 10 Q. b. 111 at 122

  [5]程啸 《违约与非财产损害赔偿》载于 杨立新 主编《民商法理论争议问题----精神损害赔偿》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第248页

  [6]程啸 《违约与非财产损害赔偿》载于 杨立新 主编《民商法理论争议问题----精神损害赔偿》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第248页。

  [7] Jarvis v. Swan Tours Ltd. [1973] 1 AII ER 71

  [8] Jarvis v. Swan Tours Ltd. [1973] 1.AII ER 71

  [9] Jarvis v. Swan Tours Ltd. [1973] 1.AII ER 71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