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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
www.110.com 2010-07-10 09:37

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的科学性、准确性、时效性,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尸检,是指为了处理医疗事故争议,对死亡患者的机体进行解剖、检验,以查明死亡原因的手段。
      第三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由具有本办法规定资格的尸检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尸检。
      第四条   下列机构可以申请作为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
     (一)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具有独立病理解剖能力病理科的医疗机构;
     (二)设有具备独立病理解剖能力的病理教研室或法医教研室的医学院校,或设有医学专业的并具备    独立病理解剖能力的病理教研室或法医教研室的高等普通学校。
      第五条   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至少具有2名按照本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至少1名为主检人员;
     (二)解剖室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三)具有尸检台、切片机、脱水机、吸引器、显微镜、照相设备、计量设备、消毒隔离设备、病理组织取材工作台、贮存和运送标本的必要设备、尸体保存设施以及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承担尸检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二)受聘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机构;
    (三)具有病理解剖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主检人员除符合上述(一)、(二)条件外,还应当在取得病理解剖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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