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做好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华医学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2年9月1日施行。为保证《条例》的顺利贯彻、实施,我部于2002年4月5日下发了《卫生部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认真学习《条例》,领会精神实质,依法处理医疗事故,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目前,《条例》实施在即,要做好《条例》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衔接和平稳过渡工作,确保《条例》的顺利贯彻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继续按照《通知》要求,加强《条例》的学习和培训工作。采取分层培训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分别培训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医疗机构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要将培训工作抓紧、抓好、抓实,以保证全面、准确理解并掌握《条例》。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有关《条例》贯彻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在尚未成立医学会的设区的市(地区、自治州),要尽快组建医学会,并按有关规定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对编制不足的医学会,卫生行政部门要帮助和支持医学会向编制部门申请编制,向计委、财政等部门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立项和启动经费。督促医学会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尽快建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对医学会工作人员和专家库成员进行《条例》及卫生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培训。
三、各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已受理但尚未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疗事故或事件,要尽快完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处理,及时结案。
为使医学会熟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程序,做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交接工作,各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可以邀请医学会的分管人员列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已受理但尚未进行鉴定或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 9月1日后可按下列原则办理:
(一)县(市、市辖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已受理但尚未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已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按《条例》有关规定由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负责首次鉴定的地方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 上一篇:关于印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学科专业组
- 下一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相关文章
- ·关于做好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工作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
- ·徒法不足以自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
- ·徒法不足以自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
- ·徒法不足以自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
- ·详解《最高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
- ·徒法不足以自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
- ·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践思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生效后是否应
- ·广东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修正]
- ·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
- ·卫生部关于对“请求解释《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 ·江苏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 ·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最终鉴定
- ·吉林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办法
- ·安徽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细则
- ·黑龙江省实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细则[失效
- ·辽宁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细则
- · 医疗事故赔偿的原则
- ·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
- ·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 · 医疗事故赔偿的法律援助所需资料
- ·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程序
- · 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
- · 药品不良反应与医疗诉讼
- · 《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
- · 关于医疗事故赔偿的几个问题
- · 医疗事故医院拒赔患者可申请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