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
法院作出诉前证据保全裁定的时限 48小时 自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商标法》第58条
法院作出诉前禁令裁定的时限48小时自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诉前措施解释》第9条
法院将诉前禁令通知被申请人的时限5日至迟不得超过5日。《诉前措施解释》第9条
对诉前禁令申请复议的时限10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0日内。《诉前措施解释》第10条
诉前证据保全和诉前禁令后当事人起诉的时限15日自人民法院采取诉前措施后15日内。《诉前措施解释》第12条
法院作出诉前财产保全决定的时限48小时自接受申请48小时内。《民诉》第93条
诉前财产保全后当事人起诉的时限15日自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15日内。《民诉》第93条
对注册商标保全的时限6个月不得超过6个月,自商标局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对注册商标进行财产保全》第2条
提出管辖异议的时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民诉》第38条
提出回避申请的时限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民诉》第46条
举证时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指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民诉证据》第33、35条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时限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民诉证据》第19条
申请法院调取证据不准时申请复议的时限3日自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3日内。《民诉证据》第19条
申请证据保全的时限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民诉证据》第23条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时限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民诉证据》第54条
被告的答辩时限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民诉》第113条
涉外诉讼中被告的答辩时限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30日内。《民诉》第248条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时限举证期限届满前。《民诉证据》第34条
交换证据的时限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民诉证据》第37、38条
一审提出新证据的时限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民诉证据》第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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