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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概念
www.110.com 2010-07-27 17:48

 

  对于民事证据保全的概念,日本诉讼法学者兼子一认为,证据保全程序是指对于那些等到诉讼上正式调查期日开展调查时就很有可能无法进行或者难以取得的特定证据,因此,事先就有必要进行证据调查并保存其结果的诉讼程序。[⑤]我国学者王锡三认为,所谓证据保全,就是在起诉前或起诉以后,还没有调查证据以前,预先采取的一种保全措施。[⑥]我国学者常怡认为,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行为。[⑦]我国学者何家弘认为,证据保全即证据的固定和保管,是指用一定的形式将证据固定下来,加以妥善保管,以便司法人员或律师分析、认定案件事实时使用。证据保全是取证制度的重要环节,是收集证据工作不可分的一部分,发现证据后妥善保管及时提取、固定,否则一旦被毁坏、灭失就达不到收集证据的目的。[⑧]我国学者樊崇义认为,证据保全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执法机关根据当事人的哀求或者依照职权主动采取一定措施对证据加以固定的调查取证措施。[⑨]可以看出,无论哪种定义方式,都有一个条件,就是证据保全的采取必须符合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这样一种情形,而参照各国或地区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经验,在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等情形时,也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同时,我们可以看出,上述概念中是将证据保全的主体均定义为人民法院,而事实上,定义证据保全的主体不能忽视另外一个情况,即公证机关或其它专业性强的机构的证据保全,在现实生活中,大量的诉讼证据保全实际上是由公证机关或其它专业性强的机构来承担的。因此,笔者认为,民事证据保全应该定义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或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等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公证机关或其它专业性强的机构依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必要措施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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