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重点审查司法结论的主体
1.审查受理鉴定部门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和鉴定人本身是否具备鉴定人的资格。在新公布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四、第五条对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和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条件作出了严格规定,第六条规定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据此应主要审查受理鉴定部门和鉴定人是否具有省级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和资质证书,比如临床医生写的伤情证明、再医和再医费用的证明,伤害致死案中由病理学家解剖后作出死亡原因的报告。这些如果不是由法院指定,都是不能作为鉴定结论或者相当于鉴定结论的证据来使用的,因为鉴定主体不合法;还有鉴定主体的鉴定能力的审查,即是否具有解决该专业性问题所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对侦查机关设立的鉴定机构人员作出的鉴定结论,也应审查鉴定机构是否具备鉴定条件和鉴定人是否具备进行鉴定的技术资格。另外还要对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律所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进行审查,对于可能影响公正的鉴定应视为无效鉴定。
2.审查鉴定结论的形式和内容是否符合诉讼要求。在形式上鉴定书一般都包括绪言、简单案情、检材、检验记录、检验方法、分析说明、鉴定结论、结尾。其中检材和检验记录是基础,应审查其客观性、真实性。检验方法是保障,应审查其科学性和合理性。在内容上:(1)注意审查鉴定结论的含义是否明确,是否与委托要求相符。(2)审查鉴定结论的内容有无超出鉴定范围,是否确定了不应该由技术鉴定解决的法律问题或其他专门性问题。(3)注意审查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之间有无矛盾,判断鉴定结论是否可靠。如法医学鉴定书中的分析说明应包括检验到的客观情况、收集到的文字材料、作过的物理学检查,通过这些得出的法医学诊断以及为什么这样诊断。办案人员在审查时应着重审查其推理的逻辑性、分析的合理性,因果关系是否清楚,运用标准是否准确得当等。
3.审查司法鉴定结论的依据是否充分和真实合法。首先,审查送检的鉴定材料是否真实,来源是否合法;其次,审查鉴定书每一具体的鉴别分析意见是否都有充足的论据作为鉴别分析的依据;再次,审查据以推断鉴定结论所依据的技术标准的具体出处,看是否为有权机关制定。
4.审查检验、分析论证的方法是否合理、恰当。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技术手段是否科学,检材、样本或其它鉴定材料来源是否符合鉴定条件,是否真实可靠,与案件联系的紧密程度,能否作为有关鉴定结论的基础等。比如病情材料中的伤口长度与实际长度的比较,X光片或CT片的报告单结果与实际读片的结果是不是一致,这些应该在鉴定书上反映出来。有时个别医生为某种利益驱动,片子所显示的结果与报告单上写的结果并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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