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损害赔偿案论法官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评
www.110.com 2010-07-27 14:15
2005年9月下旬,姚某驾驶两轮摩托车至某县城郊公路一弯道时,与相对驶来的李某所驾驶的出租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姚某重伤的交通事故。某县交警大队经现场勘查后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姚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没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会车时没有实行右侧通行,应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驾驶机动车会车时发现险情,措施不力,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应负事故次要责任。后因赔偿纠纷,姚某提起诉讼。法院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依据,判决姚某承担主要民事责任、李某承担次要民事责任。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向来以自由心证裁判证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属证据中的一种,法官对其评判同样与自由心证的证据裁判制度有关。但完全将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裁判权委之于法官的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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