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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人告水务局国家赔偿案
www.110.com 2010-07-27 14:15

  【案由】被拆迁人告水务局国家赔偿案

  【关键字】临时机构 侵权主体资格

  【案情简介】原告:李文微 被告一:乌市水务局 被告二:春林兴业房屋拆迁公司

  被拆迁人告水务局获赔60万元

  原告李文微因不知自己的房子被强制拆迁不服乌市水务局部门作出的强制拆迁行政行为于2008年**月**日向乌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于2008年**月**日立案受理。

  2008年**月**日,乌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原被告双方都到场。法庭查明,原告的丈夫陈永生在2006年11月6日因病去世。陈永生生前拥有一套119平方米的商业门面房,2007年5月25日,经过公证处的公证,原告李文薇继承了丈夫留下的房产。2005年,乌鲁木齐市春林兴业房屋拆迁公司受乌市水务局的委托,对乌市和平渠沿线新医路以南300米改造段拆除范围内的61间房屋进行拆迁。在被拆迁房屋调查过程中,陈永生与拆迁方未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2006年3月30日,乌市成立和平渠改造工程指挥部。同年4月21日,指挥部委托春林兴业房屋拆迁公司对陈永生等人的房屋进行证据保全后予以强制拆迁。(这处房产正好处于乌鲁木齐河改造工程段,为配合乌鲁木齐河的改造而拆迁。)2007年8月,在李文薇发现自己的房产被拆除。

  上述事实有房产公证书、原被告的陈述、春林兴业房屋拆迁公司的陈述等为证。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应予以相应的赔偿。乌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2日作出一审判决。(此案还在审理中)

  【裁判】一审判决:乌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判决由乌市水务局赔偿李文薇经济损失近60万元。

  【法理解析】

  城市房屋拆迁,是指为了城市发展和建设项目的实施,由拆迁人以进行项目建设为目的而对城市规划取得国有土地现有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的所有人和承租人进行动迁、补偿等系列活动的总称。城市房屋拆迁的概念可以看出,拆迁不仅仅是拆除房屋这一单一行为,它还涉及到拆迁当事人的经济行为,会导致经济权益的重新调整和重新分配,既有经济行为,又有法律、政策行为。《条例》第6条规定,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拆迁。但是,房屋拆迁许可证是拆迁单位向所在地的拆迁管理部门提交资料申请的。在这个过程中,被拆迁户无法参与房屋拆迁程序,因此无法确定房屋拆迁的性质。在本案中显然原告对自己的房产被拆迁的情况根本不知情,笔者查到在拿到房屋拆迁许可证一个材料是要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按照拆迁预算达到80%的证明。但是实际上拆迁人与被拆迁到底达成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了,显然这跟房屋拆迁许可证无关,即只有我已经有了相应的资金,合法的项目,但是对于拆迁后对被拆迁人的后续补偿法律没有强制规定,这导致了往往被拆后钱迟迟为补偿或根本没有。因为反正我已经拆迁了,我的项目在顺利进行,事不关不着急。(当然知情的人没有拿到钱之前当然阻碍政府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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