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诉讼证据 > 民事诉讼证据 > 国家赔偿案证明责任分配 >
国家赔偿案民事判决书-96国36
www.110.com 2010-07-27 14:15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决书

  96,国,36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决        96年度国字第36号

  原   告 丁○○

  诉讼代理人 简宏明律师

  被   告 台北市古亭地政事务所

  法定代理人 乙○○

  诉讼代理人 丙○○

  楼.

  甲○○

  上列当事人间请求国家赔偿事件,本院於民国96年12月18日言词

  辩论终结,判决如下:

  主 文

  被告应给付原告新台币拾伍万壹仟伍佰贰拾壹元,及自民国九十

  六年九月十五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计算之利息。

  原告其余之诉驳回。

  诉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五分之四,余由原告负担。

  本判决第一项於原告以新台币伍万零伍佰零柒元供担保後,得为

  假执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币拾伍万壹仟伍佰贰拾壹元预供担保後

  ,得免为假执行。

  事实及理由

  一、查,原告丁○○於起诉前曾向被告台北市古亭地政事务所声

  请协议,因赔偿金额协议不成,始向本院提起本诉乙节,有

  卷附台北市古亭地政事务所民国96年8月9日北市古地二字第

  0963106650 0号函、台北市古亭地政事务所国家赔偿事件协

  议不成立证明书可凭(见本院卷第33至34页),核与国家赔

  偿法第10条第1项、第11条第1项规定相符,应予准许,合先

  陈明。

  二、原告主张:伊於95年8月14日与诉外人刘智雄就其所有坐落

  台北市○○段南海1小段696地号土地 (权利范围10000分之

  4229)及其上建物即门牌号码为台北市中正区○○○路○段25

  号9楼 (下称系争房地)签订买卖契约,双方约定买卖价金为

  新台币 (下同)20,300,000 元,伊买受系争房地後,申请被

  告办理建物分别门牌及重新测量事项,经被告现场勘测後发

  现原绘制成果部分尺寸及面积计算有误,遂将登记面积自18

  5.89平方公尺变更为176.64平方公尺,被告过失测量及登记

  错误,致伊受有面积减少之损害,损害额为减少面积按买卖

  价金比例计算之,爰依国家赔偿法(下称国赔法)第2条规

  定,提起本诉等情。并於本院声明:(一)被告应给付原告

  1,007,956元,及加计自起诉状缮本送达翌日起算之法定迟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