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决书
96,国,36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决 96年度国字第36号
原 告 丁○○
诉讼代理人 简宏明律师
被 告 台北市古亭地政事务所
法定代理人 乙○○
诉讼代理人 丙○○
楼.
甲○○
上列当事人间请求国家赔偿事件,本院於民国96年12月18日言词
辩论终结,判决如下:
主 文
被告应给付原告新台币拾伍万壹仟伍佰贰拾壹元,及自民国九十
六年九月十五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计算之利息。
原告其余之诉驳回。
诉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五分之四,余由原告负担。
本判决第一项於原告以新台币伍万零伍佰零柒元供担保後,得为
假执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币拾伍万壹仟伍佰贰拾壹元预供担保後
,得免为假执行。
事实及理由
一、查,原告丁○○於起诉前曾向被告台北市古亭地政事务所声
请协议,因赔偿金额协议不成,始向本院提起本诉乙节,有
卷附台北市古亭地政事务所民国96年8月9日北市古地二字第
0963106650 0号函、台北市古亭地政事务所国家赔偿事件协
议不成立证明书可凭(见本院卷第33至34页),核与国家赔
偿法第10条第1项、第11条第1项规定相符,应予准许,合先
陈明。
二、原告主张:伊於95年8月14日与诉外人刘智雄就其所有坐落
台北市○○段南海1小段696地号土地 (权利范围10000分之
4229)及其上建物即门牌号码为台北市中正区○○○路○段25
号9楼 (下称系争房地)签订买卖契约,双方约定买卖价金为
新台币 (下同)20,300,000 元,伊买受系争房地後,申请被
告办理建物分别门牌及重新测量事项,经被告现场勘测後发
现原绘制成果部分尺寸及面积计算有误,遂将登记面积自18
5.89平方公尺变更为176.64平方公尺,被告过失测量及登记
错误,致伊受有面积减少之损害,损害额为减少面积按买卖
价金比例计算之,爰依国家赔偿法(下称国赔法)第2条规
定,提起本诉等情。并於本院声明:(一)被告应给付原告
1,007,956元,及加计自起诉状缮本送达翌日起算之法定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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