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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商事案件中境外证据的审查与认定
www.110.com 2010-07-27 17:03

  【论文标题】涉外商事案件中境外证据的审查与认定

  【论文来源】《《法治论丛(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论文期号】200301

  【论文页号】49~52

  【论文分类】诉讼法学、司法制度

  【论文作者】黄英

  【作者简介】黄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长。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 200336

  【内容提要】涉外商事案件审判中,会大量遇到形成于我国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的证据。由于司法权的地域局限性,给人民法院审查与认定这些

  境外证据带来很大的困难。而我国法律中几乎没有针对境外证据作专门规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出台

  ,无疑填补了我国法律中的这项空白。但是,由于对境外证据的规定仅为两条,规定内容又较为原则,给实际操作带来一些问题。本文作者针

  对涉外商事案件中境外证据的审查与认定问题,结合审判实践作了一些探讨。

  【摘 要 题】问题研讨

  【关 键 词】涉外商事/审判/境外证据

  【正 文】

  中图分类号:DF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525(2003)01-0049-04

  证据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商事案件中借以确认案件事实的基础。在涉外商事案件中,由于案件当事人涉及外国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

  事人的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物在外国,则不可避免地会发生有关证据在我国境外形成

  的事实。最普遍的是当事人提供的有关书证是在我国境外形成的,另外当事人提供外国人或者港澳台居民陈述的证人证言的情况也日益增多。

  由于这些证据产生于境外,导致人民法院无论是对证据的形式要件,还是实质内容的审查,都带来很大困难。

  我国民事诉讼法在第4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中,第24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

  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

  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本

  条文规定了外国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办理有关公证认证手续。但因规定所指对象仅为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故对实践中审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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